全国人大法工委致函:律师的通信权不受任何办案机关限制
律师的通信权,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通信的权利。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法工委)针对此项权利下发法工委函[2017]73号文件。文件中在确定此项权利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办案部门不能以“办案需要”对律师通信权进行限制,并对律师的通信权如何救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解释一出,不仅使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以强化,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充分保障。
通信权被侵犯十分严重
司法实践中,看守所往往对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寄出的信件进行审查,还会以“可能涉及侦查秘密”为由,要求看守所不得传递被羁押的人员涉及到案情的信件。阻碍或干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通信。
全国人大法工委致函强化
全国人大法工委除了在函文中强调了对律师通信权进行保护之外,还特别地“增加了对于该项权利被侵犯时如何进行救济”等内容的规定,这表明了我国权力机关对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重视,也体现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侦查机关和看守所要对律师通信权的实施给予支持配合
律师通信权能得到切实的保障,除了法律制度进行保障外,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在落实执行方面,侦查机关和看守所给予充分的支持配合。
首先,侦查办案机关需要建立正确的认识,进行充分的思想观念转变,即加强对辩护律师和被羁押人员通信权保障的重视。
其次,律师通信权得到切实保障,还有赖于看守所对于立法规定,进行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所以,律师的通信权利保障要想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到位,看守所的配合是不可缺席的”。
(转载于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