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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淑芳律师
斯淑芳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律师眼中的检察官

刑事辩护2011-05-26|人阅读
我是一名普通律师,虽然也知道本质上律师和检察官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尊严、正义权威,但内心里总是认为检察官为公诉人,追诉犯罪,律师为辩护人,为犯罪行为辩解维护,以求得罪轻或无罪的结果,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然而,在杨某某的案件中,刘检察官使我对检察官有了新的认识。

20097月份,范某某找到我,请求为他朋友杨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当时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逮捕。

接案第二天,我会见杨某某,他向我陈述了给高某顶包的经过。报案人高某号称是高干子弟,也是杨某某的老板,谎称能帮助承包一杭城著名的大酒店桑拿部,骗取他人30万,花掉后,没法说清,找到杨某某让其顶包,说只要两个月就能将此事搞定,事成后,给杨报酬10万,杨同意了。高先让杨写了个“还款协议”,内容为“我骗了你钱三十万,年月日还二十万,年月日再还10万。接着高给杨一纸条,内容为“高总,对不起,我走了,肖山*****的事情骗了你,因为我炮子吃牢了,30万钱我一定还你”。让杨按纸条所写内容给他发短信。约定,发完短信后,杨去山东老家,高即去报案。

侦查阶段杨全部承认诈骗高某三十万的犯罪事实,与高报案时的陈述一致。审查起诉阶段杨推翻原有罪供述。因为自己对先前对检察官的偏见,我没有与刘检察官做很好的沟通,只是一意孤行走着自己的程序。

后来我发现,刘检察官多次提审杨某某,仔细审阅案卷,并不辞辛苦与山东杨的朋友徐某取得联系,证实杨所辩解的如下事实:1、杨在给高某发完短信后,扔掉了电话卡,并买了多张不同号码的电话卡,以便与高某联系。2、杨和徐某在网吧给高某发了邮件,内容为“高总,货已发出,请付款”,并告知徐某在山东的银行卡号。3、后确实有人向那卡号汇过款。但仅凭这些不 足以推翻杨有罪供述。与此同时,我也积极地根据杨的辩解寻访报案前高某为杨开房并由杨退房的旅馆,印证杨所述的证实性,这些都得到刘检察官的认可。我们认真比对了高某提供的《虚假合同》上“陈某某”的签名与杨的笔迹,只因检材太少无法鉴定。刘检察官坚持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不遗漏对任何一个细节的审查,其对工作的细致认真态度深深感染了我。

在寻找重要证人阮某与耿某的过程中,刘检察官的兢业与执着同样让我深受感动。阮某作为杨的女朋友,了解案情的整过程,首次电话联系,表示愿意作证,但事后,无法联系,似从人间蒸发一般,但我和刘检察官并不气馁未曾放弃找寻。记得那天当我将阮某带到检察院时已是吃中饭时间,刘检察官并不认为我们去的不是时候而有丝毫不悦,她热情地接待我们和我们一起在食堂吃饭,态度和蔼,一边吃饭一边聊天,缓解了阮某的紧张情绪,消除了她的一些顾虑(高某一直称自己高干,周边人都惧怕他)。吃完饭,刘检察官顾不得休息,用了二个小时的时间对证人阮某作了详细的笔录。证实了,高某给杨纸条让杨发短信的事实,其所述纸条内容与杨辩解一致。

最后,刘检察官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相关法律知识,认为本案能指证杨实施诈骗的直接证据只有高某一人的陈述,而书证承包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短信内容均是间接证据,不足以用来直接指证杨某某实施有诈骗事实。目前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证据体系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认定杨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杨某某曾于20037月因犯抢劫、敲诈勒索被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10刑罚执行完毕,对于这样一个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我与刘检察官丝毫不存偏见,还事实一个真相,还当事人清白;而面对高某这样一个有着特殊背景身份的人,我们不卑不亢,不包庇不纵容,客观公正,秉公执法。作为律师我由衷地敬佩刘检察官的品格,在承办本案过程中我们配合默契,从此也改变了我以往对检察官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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