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贝某与被告屠某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二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甜蜜。但因贝某工作受挫沉迷赌博,二人感情出现裂痕,一直争吵。从2011年起,两人分室而局,虽然还住在同一房屋内,但是各人有自己的房间,且从那时起从未发生过性生活,经济也各自独立。在分居4年多以后,贝某因无法忍受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屠某认为,贝某所述两人目前关系虽然属实,可他们夫妻始终都住在同一套房屋中,邻居也不知道他们分床而居的情况,对外仍以夫妻名义相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居两年的规定,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被告屠某虽主张与贝某只是分房,并未分居,但是,其对夫妻之间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已经确认,因此,符合分居满两年的规定。法院判决原告贝某与被告屠某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
对于案中当事人同房但不同室、不同床的情况,由于其以这种形式承载了没有共同生活的实质,才被认定为分居满两年。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当注意,这种分居的形式由于只限于当事人知道,难以举证,如果一方当事人一直都不肯承认,对于主张的一方而言举证是难题。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确实破裂,已经不想共同居住,最好还是搬离房屋,要么回家与父母同住,要么在外租房自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