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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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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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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怎么对打卡机的考勤记录质证

劳动争议2017-03-17|人阅读

劳动纠纷中怎么对打卡机的考勤记录质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第一个焦点,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两点理由。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多次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理由,原告诉称被告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并提供了员工手册予以佐证,但被告表示未收到该员工手册,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管理规定有效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二是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庭审过程中原告未提交该员工手册制定和通过已经过民主程序及向劳动者公示的相关证据,被告也称并未收到该员工手册,因此对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不予采信,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合法的规章制度依据;原告主张被告缺勤提供了打卡机汇总成的考勤表,该计算机数据虽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证据形式,但由于此类证据的物质依赖性和可改变性,应当同时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其本身形成过程的客观真实性及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本案中原告仅出示一份电子考勤纪律证明被告的旷工行为,虽然该清单显示被告有缺勤行为,但是公司不能证明该清单确实是原告诉称的该单位使用的电子考勤打卡器的记录,而且该考勤表也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庭审过程中被告对该考勤表的真实性有异议,且提供考勤辅表(复印件)证实该单位存在另一种考勤辅助形式,提供杜强出具的证明证实因被告工作性质特殊经厂领导同意可以不去单位打卡,经释明后,原告仍未提供其他证据与考勤表相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考勤表不能确认其客观真实性,不足以证实被告确有缺勤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该解除理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因工作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解除理由,原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原告于2012年4月30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而收到(2012)东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的时间系2012年12月10日,原告在收到该裁定书前不可能以此为理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且原告主张受到损失是否因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损失是否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并不确定,尚需具体考察和分析。因此,原告该解除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具备事实根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应予支付。

原标题:东平xx纺织有限公司与王xx劳动争议纠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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