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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推荐案例告诉你为什么非机动车方不赔偿机动车车损

损害赔偿2020-09-05|人阅读

泰安律师推荐案例告诉你为什么非机动车方不赔偿机动车车损

案情:经审理查明,原告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实及责任如下:祝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遇放行信号直行通过由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随时注意路面其他车辆行驶动态,未确保安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左侧道路驶来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赵驾驶机动车,在由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进入交叉路口时,与右侧道路遇放行信号驶来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关于车道信号灯表示之第(二)项“红色叉形灯或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的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注意到,事故一方当事人即被告系非机动车驾驶人,而事故另一方当事人即原告为机动车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立法精神,机动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非机动车一方对此负有事故责任的,非机动车方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本案被告无需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问题,但是这并不是法律的空白或漏洞,而是立法者从保护行人、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作出了人的生命价值高于车辆价值的立法安排,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避免弱势的一方因过错不仅要承受生命健康损害,还要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交通费用共计人民币4253.5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标题:祝xx与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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