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允许驾驶人起诉泰安保险公司索赔车损的要求
以下案例可以了解到索赔车损,应当由谁作为原告主体,车主不起诉,让其他起诉行吗,如需要交通律师的帮助可以联系我直接沟通。
案例:鲁J号车辆的登记车主系甲,因甲死亡,经乙(甲之妻)申请,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证明车辆为乙所有。乙系原告丙之母。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2021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该事故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一份。事故发生后,原告为维修车辆花费维修费xxxx元,更换车衣花费xxxx元。
另查明,乙作为实际车主,同意由原告丙主张本次理赔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被告承保并出具保单,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车辆的损失。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更换车衣的费用,被告辩称不予承担,本院认为车衣系车主为保护车面漆而贴在车身上的一层塑料薄膜,车衣系车主自行添加的装备,并不是车辆的组成部分,而涉案保险承保的是车辆本身,原告的该项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标题: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