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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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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
主任律师

仅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款?

诉讼2022-12-03|人阅读

阅读提示

乙(借款人)向甲(出借人)借款。期间,经双方先后两次对账,乙向甲出具两份借条,均确认借款本金附带早前拖欠利息,并承诺相应期限清偿。

此后,甲因乙的失约,持借条起诉。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裁判要旨

原告仅依据债权凭证(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案情简介

2015年期间,乙因家庭生产经营的需求。经丙介绍,乙向甲借款。甲以现金交付的形式出借给乙。

2017年期间,甲多次催告乙履行清偿义务未果。经对账,乙向甲出具第一份借条,确认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并承诺还款期限。

债务履行届满,乙仍未还款。2018年期间,经第二次对账,乙向甲出具第二份借条,再次确认债务情况,并承诺还款期限。丙于借条的“见证人”处签字。

2019年7月,乙陷入失联状态。

甲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主张债权的实现。

诉讼思路

建议甲提供所有的涉案债权凭证(如借条)。

上述前后两份借条,所载明的借款本息存在前期本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之情形,应当充分计算利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鉴于丙亲自见证甲乙双方借贷关系的建立,并于借条“见证人”处签字。故申请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涉案借贷关系的成立生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甲提交两份借条、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虽被告乙无正当事由不到庭应诉,但仍可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故一审判决被告乙向原告甲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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