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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巡生律师
王巡生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的实务分析

刑事辩护2013-04-04|人阅读

在经济快速膨胀的时下社会,普通公众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已经是非常普遍。其中有部分会通过正规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但因为利润与风险以及个有能力的多重考虑。面对社会集资的高利润回报时,都会禁不信诱惑卷进社会集资的危险洪流中。往往高利润也意味着高风险,一旦出现集资者资金链断裂的情况。那投资者的利益就难以保障。不仅是投资者,集资人方面也会有很大的委屈,就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由于在量刑上两者存在巨大差别,因此如何正确的区分对集资者有很魇意义。

首先,从法律上看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否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可以从容的解释“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实务中因为集资者的行为复杂性,很难进行正确的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定了行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几种情形。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实务中可以从集资后的资金运用方式及其总体上判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于笔者从实务中来看,其实大多数司法机关在认定上还是倾向于轻量刑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只要不是携款逃跑,全部挥霍,进行明显的违法犯罪,或有证明的明显欺诈等情况都会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来认定,因为这样不仅对于集资者方面看是有利的,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可能会少很多“麻烦”。因为从辩护的角度讲,何谓“挥霍”,何为“欺诈”都是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比如:买名表豪车,进行办公楼的过度装修,是为了挥霍还是为了更好的宣传提高知名度。况且这些东西有可能是保值或是增值的,如何界定为“挥霍”?!因为这是在上流社会上都是见怪不怪了。如何理解“欺诈”呢?可以说任何的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至少央视广告也并不是那么“实事求是”吧!就是因为投资公司运营的复杂性都导致认定“集资诈骗”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难以界定。况且依据现在社会经济的现状,凡是能被扯进这样的案件中的集资者肯定不会上法律上界定的十万、百万为档次了。最少的集资行为也是千万级别的,因为太少的话,可能在社会上根本没有任何影响力,侦查机关也不会查办。按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就能解决。可法律上却是滞后的,一旦以集资诈骗量刑的话,因为数额的特别巨大,那集资者往往会是从最重的刑罚考虑的。这也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能让集资者服法认罪的一个重要法宝。

其次,实务中最终的集资者都难免有“诈骗”之嫌;

这里的最终集资者只是指集资资金中间最主要的能实际控制使用者。为什么会这样说呢?因为在现实中大多数集资者之所以能从社会上笼络如此之多的资金,最终无非是高利息的诱惑。可利息来哪里呢?最终还只可能是会来市场。不管这市场是资本市场还是实体经营,不管是黑市投机还是正道运作。但凡是市场都是有“利润”限制的,不可能像集资者承诺的那样永远有“高利息”不会有“高风险”。这一点其实“投资者”心里也明白,现在什么行业能保证投资能一年翻几倍的利润,而且还风险极低。集资者有可能开始的初衷是好的,利用别人的资金进行动作,获得利益来返还投资者。这样运作好的话,应该没有任何问题。但往往是在运作过程中,往往事情会超出集资者的掌控导致最终只能是来个拆东墙补西墙的最原始的资金动作。但这一点,又是绝对不能让外人知道的,因此都可能会有“诈骗”之嫌。

最后,从集资的角度来看投资者,既可怜又可恨!

如前所说,所有的投资者都是为了“利益”而来的。其中有部分投资者可以说是市场专家,甚至是知道集资者的运作方式。他也知道,集资者需要他们这样的“帮凶”,他就像得到股市内幕的投机者一样,利用集资者的前期运作来赢取自己的利益。至少是在本金回笼以后,适可而止见集资者风险骤增后,撤出来再寻找其它的“猎物”。这样的投资者可以说是最可恨的,也不得不佩服其高明。不仅实际赚得了利益,但还是做为“受害人”来哭诉。而那些可怜的便是也想搭个顺风车不仅把自己的老本,也把亲朋好友的钱也全卷进来投进去,却还没返利就断链的投资者,也只能说真是可怜人!

总结来看,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说是一对孪生兄弟,所有被立案侦查的集资诈骗案中都会涉及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实务中对那些不过千万,影响小的集资案件都可能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凡是查处的集资案件几乎都是大案,所以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众利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必不可免的存在“集资诈骗”的嫌疑,否则无法保证其吸收存款的不断扩大。正常运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一般不会导致被立案侦查,因为正常的有理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者会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即便是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但只要能真正的维护,并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侦查机关是在一般情况下是根本不会过问的。毕竟一过问,反而是对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导致社会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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