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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巡生律师
王巡生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律师:涉及各种身份关系协议的实务分析

离婚2013-04-11|人阅读

在潍坊从事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在诉讼及咨询过程中会遇到当事人双方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能否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以现实中常见的情况:“忠诚协议”,主要是一方有出轨、第三者等情形而离婚的赔偿对方若干元;“代孕协议”,主要是一方替夫妻一方生育子女,补偿多少钱;“收养协议”,其中真真假假难说清,有钱没钱也不一定;以及其它的“青春损失费”、“探望权”等等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协议。在上述协议中,有的约定还比较“详细”:某某违反哪一条规定,自愿赔偿对方多少万元;双方不得反悔,否则赔偿对方多少万元;自愿支付多少万元等条款。

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在理论上也存在争议。不论是有效论还是无效论都有自己的优势与劣势,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基础。这就造成了在诉讼实践过程中,是否认定为有效还是无效还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认定衡量。即使是相同的案件也经常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大多涉及身份关系的类似协议中,至少会有许多条款会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无法律依据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能得到支持。当事人原本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精心”准备的“协议”,而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也有能力有条件履行,但在纠纷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却被认定为无效,不能得到支持,反而得不偿失。

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时,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难言之隐”,不排除双方或一方都有为自己的“私心”考虑。有时当事人双方明知其中许多条款可能是无效的,但也会签订该协议。虽然条款可能是无效,但在其它方面的作用有可能却是十分重要。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考虑,“聪明”的当事人一般只会签订一份由自己留着,以防后患!如果有用就用,没用也不强求!

律师提醒:

当事人签订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时,最好还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专业人士进行沟通,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好不要为了一时的“方便”而盲目签订可能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这样也许会救“一时之急”,但同样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无穷的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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