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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旺律师
张兴旺律师
江苏-扬州
主办律师

寻衅滋事罪法律意见书

刑事辩护2017-07-13|人阅读

法律意见书

XX派出所:

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受陈某配偶吕某的委托,指派我做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我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对案件的陈述,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您单位参考:

一、主观上嫌疑人陈某没有指示打人的动机,客观上也无权指挥他人打架。

嫌疑人陈某是XX江都分公司的副经理,因XX公司与小区部门业主之间的纠纷,在2017年6月27日上午XX社区通知小区业委会成员及业主谈事,到约定时间业委会没人过来,嫌疑人陈某即在六点钟下班回家,后来业委会的人在当天晚七点前来谈事,嫌疑人陈某也未去现场参加。当晚薛某给嫌疑人陈某发微信说“马某喊了几个小伙子来,他们在现场吵起来了。”陈某即给薛某说:“叫他们盯着周某,社区门口有监控,其它地方监控是坏的。”嫌疑人陈某的言语虽不恰当,但主观上嫌疑人并没有指示打人的动机,其潜台词是如果冲突不可避免,就避开监控,这是嫌疑人对同事的“关心提醒”,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打人的几个小伙子是马某叫来的,马某并非物业公司员工,不受嫌疑人陈某指示,嫌疑人陈某无法指示他们打人,因此本律师认为嫌疑人陈某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嫌疑人陈某构成犯罪,认定嫌疑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来获得精神刺激,开心取乐。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本案嫌疑人陈某显然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本案嫌疑人是因部分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嫌疑人为了公司利益而说了不恰当的言语,嫌疑人陈某的主观并没有无缘无故殴打他人的意图。

其次,犯罪起因上。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本案中,嫌疑人是因部分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嫌疑人为了公司利益而说了不恰当的言语,属“事出有因”。

第三,犯罪对象上。寻衅滋事的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其侵害对象是可以被置换的或被替代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其侵害对象是“特定的”。本案中,嫌疑人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嫌疑人所侵害的就是前来故意损害物业公司合法利益的周华军。

最后,犯罪客体上,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本案犯罪时间是在夜晚,场所也只是在小区偏僻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因此综上,本律师认为嫌疑人陈某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认定嫌疑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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