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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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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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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其他2012-03-17|人阅读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审判的角度对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作了一些规定,主要是: 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人其土地,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通行权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止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通行权。除此之外,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规定中还有个字,即在通行之外的某些情形之下,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不动产权利人首先要对土地享受使用权,才能确定有没有权利禁止相邻权利人能行。

再看,相邻权的侵权责任,《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只有造成不动产权利人损害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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