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调整工作地点
案例:
袁小姐在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已满三年,公司现决定要求袁小姐去广州工作,公司与袁小姐的劳动合同袁小姐是否有权拒绝?公司如果因此与袁小姐解除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因此,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那么,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呢?显然合同是不能单方变更的,如果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一般合理范围内、合理时间内的出差不应视为变更工作地点。
另外,在实践中,很多劳动合同会这样签订: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工作变化、工作需要或乙方的能力和实际考核结果等,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乙方自愿服从其工作范围内工作地点变动和能力范围内敢为职务变动的安排。
即使合同这样签订,甲方仍受“工作范围内”、“能力范围内”的限制。合同条款的实施不能过于脱离履约的具体环境和实际条件,更要注意履约者双方的诚信和能力。如劳动者确无法诸如抚养幼儿等基本义务而去异地就职,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受限于该类合同条款的“工作范围”、“能力范围”,用人单位也不应完全单方面”简单处置劳动者的工作变动。
另外一方面,对于劳动者,也不应消极怠工,应积极与单位协商,否则,用人单位如果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有可能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