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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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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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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款支付给无授权的中间人

损害赔偿2016-09-01|人阅读

摘要:中间人是无权代理人,责任方仍需赔偿受害人

【案情】

张某驾驶货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并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保险公司遂向运输公司支付了12万元的理赔款。因李某在外地工作,便请了本地的王某代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事宜,但未和王某签订书面的授权委托协议,运输公司向中间人王某转账支付了12万元理赔款。事后受害方李某以未收到理赔款为由,将张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运输公司认为已经将理赔款支付给了中间人王某,但王某没有给李某,受害人李某应当向王某主张权利。李某认为,其未没有授权王某代收理赔款,仍要求运输公司给付理赔款。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运输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分析】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与中间人王某并未签订委托协议,王某未构成有权代理。法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生活中,此类情况很多,当事人以为中间人有代理权,未尽到代理权审查的义务,导致很多民事行为被被代理人否定,产生纠纷。本案中,如果运输公司进行了代理权的审查,要求李某对王某进行有效授权,或如无授权则坚持将理赔款支付给李某本人,也就不会出现上述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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