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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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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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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被骗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债务2016-09-02|人阅读

王某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个朋友,该朋友谎称自己在国外的一个亲戚给他留下一大笔遗产,但国外的法律规定要缴纳一笔遗产税,请王某帮忙,承诺事后给予王某丰厚的报酬,王某向朋友借了100万元给这个朋友。王某的这个朋友最终以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赃款已经用于挥霍,无法追回。债主便将王某和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夫妻共同偿还该借款。债主主张该借款发生在王某婚姻结存期间,属于共同债务。王某的妻子辩称,自己对该借款毫不知情,并提供了自己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自己有稳定的收入,根本没有必要为共同生活和借款,即使存在借款,也属于王某个人债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的款项均由债主的账户转至王某的账户,并很快转至王某朋友的账户,没有王某妻子经手。另外从王某妻子的证据中可以看出,王某妻子有稳定收入,没有必要为共同生活而举债,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观点】

目前生活中,经常存在夫妻一方因个人原因向他人借款,并用于个人支出,比如上当受骗,赌博,挥霍等个人原因。这类案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不知道债务存在几乎不可能,只有想方设法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虽然同样困难,但终究仍然有成功的可能性。比如本案中,妻子证明自己有稳定的收入,且能证明债务资金发生在极短时间内,且流向第三人,很明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由此,妻子的抗辩理由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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