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胡春雨律师
胡春雨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胡春雨:《婚姻法解释三》,一场男女争房大战

其他2011-08-23|人阅读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以下简称“新解释”)在公众的热切期盼中横空出世,继而迅速引发了一场席卷全民的热烈讨论。“新解释”全文共19条,其中5条与房子相关,更有两条涉及房屋产权问题,即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仅仅一部司法解释,竟被公众“上纲上线”地误读为“新婚姻法”。那么,这部“新解释”究竟牵动了百姓哪根敏感的神经呢?答案显而易见:房子!有人说,这是针对过去现实生活中很多纠缠不清的旧问题一锤定音的司法表达,有人说这是中国婚姻制度再次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也有人说这是女性权利在男权社会的又一次全面落败。笔者看来,热闹的背后,它围绕的不过是一个古老的主题:男女间的性别大战。

制度层面的婚姻,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乃以家族为本位,流淌着割舍不断的血缘;而现代的婚姻制度却以个人为本位,以夫妻间的人格独立与婚姻自由为基本精神。于是矛盾随之而来,一方面,人们依然用某些传统的观念重视婚姻的经营,双方家庭劳心不已;另一方面,现实的离婚率不断攀升,“闪婚”“闪离”都成了现如今的时髦词汇;于是,作为婚姻安身立命所需的房子,就成了矛盾的焦点。

“新解释”不过是遵循了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一,既然宪法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无疑是财产的来源决定财产的归属,自己千辛万苦挣来的钱,自己就有权支配;二,无论是生男孩还是生女孩,为人父母者将自己毕生的积蓄为子女买房,是根源于割舍不断的血缘而不是后天缔结的婚姻。既然在法律上采取的是赠与合同的途径,赠与人当然有权决定如何赠与。这种思路并非别出心裁,司法解释并非“法官造法”。

早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最高法院便根据财产婚前与婚后取得的原则界限,将父母婚前购买的房产认定为赠与自己子女的房产,婚后购买的则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准。“新解释”只是根据社会形势的变迁,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而已。而且,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款与增值的部分,离婚时还是要合理补偿。关于父母名下取得的房改房,完全不同于商品房,其购买时支付的并非不动产的价值。

而恰恰在这部“新解释”中,从婚姻的诞生到死亡,房子成为一个贯彻终始的主题。说到底,这场争论体现的只是人们内心普遍存在的焦虑,折射出现行婚姻制度深层次的矛盾——房子是永久的,婚姻是易碎的;当面对婚姻的残局,人们可能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最终,感性的情理、千差万别的家庭,总要回归于刚性而统一的法律。

人们谈论的是男婚女嫁,但背后总是双方的家庭,无论是男方女方,都面临着财富的传承。法律的调整,不能仅仅局限于“男女两性的结合”,而漠视背后的血缘关系。我们不能忘记,婚姻法也是家庭法,调整的不仅是夫妻关系,还有亲子关系。通过婚姻的殿堂,男孩和女孩也要为人父母,无论生男生女,总要让生命与财富在子孙中延续。房子不过是人生的驿站,承载着男女两性的结合。当男孩和女孩最终为人父母,共同面对人生的风雨,这场大战还有多少意义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