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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远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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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车祸性功能受损 受害人获精神赔偿

交通事故2011-06-15|人阅读
骑摩托车与出租车相撞,杨某生殖器官受损构成伤残,由此引发诉讼。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9月13日,胡某驾驶的出租车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受伤后被送至宁波市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睾丸挫裂伤、左腓骨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5235.37元,其中被告胡某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4325.07元及护理费4000元。

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会阴部外伤,单侧睾丸切除后阴茎勃起功能明显障碍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该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出租车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杨某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胡某和安邦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杨某除了要求赔偿车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外,还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性功能受损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庭上,两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异议并不大,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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