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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徐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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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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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什么时间可以再起诉?

离婚2015-04-03|人阅读
江西高安 徐峰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对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再起诉,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再次起诉的时间由法院自由裁量。

至于为什么需要设置这样一个灵活的规定由法院来掌握。个人理解是,如果确属原告在起诉之后出于完全自主、自愿地撤回起诉,之后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可以考虑不予准许。必竟离婚非儿戏。另一方面,假如是由于非原告主观意思致撤诉或者法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的,比如由于原告迫于外部压力,或受到欺骗撤诉的;或自己的忽视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导致按撤诉处理的等等。法院应当允许原告及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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