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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徐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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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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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获得赔偿后二年又复发还能要求赔偿吗?

劳动工伤2015-12-23|人阅读

江西高安 徐峰律师

陈某在公司上班时因腿部摔伤骨折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之后按照劳动工伤程序获得了赔偿。时间二年后,陈某伤情发生复发,感觉比以前更加严重。到医院检查、治疗花费二万多元。陈某亲属找到公司,请求给予支付医疗费用并再次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遭到公司的拒绝。

陈某获得工伤赔偿之后伤情发生变化,还可以要求再次鉴定并获得赔偿吗?!

对此情况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受工伤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得到了赔偿,再次复发时间已经过了二年,不应当得到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工伤已经得到妥善赔偿,应当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得接受陈某的再次赔偿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因工伤后来复发,虽然时间已过了二年,但不影响请求得到工伤赔偿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列》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可见,陈某认为其工伤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依法向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依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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