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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窑沟口村失沈本高速占地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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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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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沈本高速公路项目被辽宁省确定为省“八五”期间重点工程。

1992年6月30日,原本溪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出台《沈本公路(本溪段)建设征地动迁实施方案》,依据当时的(1986)《土地管理法》制定补偿标准,但其征地动迁补偿标准中①土地补偿费按国家规定6年,安置费按3年,只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未提及;②在具体征地时根据不同地块分成三个等级,即低产田、中产田、高产田;③根据征地动迁涉及到的有关乡(镇)村,深入现场,进行逐村逐组逐户的调查摸底,丈量测算,做好现场记录;④根据测算的数据,依据统一确定的各类补偿标准,计算出各村各组各户的各类补偿费用,登记造册;⑤各区将各村各户的占各类土地的公顷数和补偿费用,以村为单位填好征地协议书和呈报表汇总,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在征地过程中,至少存在如下瞒报、违法及不合理之处:

一、征占窑沟口村土地390亩,而高台子镇答复只征占189.57亩。

被占地农民等土地被征占后,一直辗转于各级政府机关要求对92年沈本高速征占农民土地给予补偿和安置,直到2011年3月15日去区、镇上访,得到答复说征占窑沟口村土地为189.57亩,为此,村民查验窑沟口村总账显示,92年修建沈本高速所占窑沟口村地亩数为390亩,其中村部占用56亩,各组占地明细村委不让查询。于是,在1-3组村民的强烈要求下,2012年7月由原村妇女主任赵树华、村出纳李娟与1-3组代表共同参加,用百米尺实地丈量,测得1组190.1亩,2组26.3亩,3组85亩,4组15亩,4组合计316.4亩(因测量工具所限,不太准确);村民认为,各组征占耕地的亩数有多有少、耕地种类也不尽相同,但与高台子镇“核实”的占地面积出入太大,高台子镇“核实”明显与实际不符,也未提供详细材料说明各组所占耕地数量。

二、征占前承诺失地农民农转非,事后却说不符合农转非条件;拨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失地农民建厂,厂未上马即下马,厂房设备遭变卖,失地农民未见补偿也未对失地农民予以安置;在高台子镇政府“核实”拨付的135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实际还包含地上附着物(个人房屋、温室、自来水)的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只占100万。

征占窑沟口村4个小组共300多亩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其中一组90%以上是蔬菜地、高产田,征占前原本溪市市长于国磐、原明山区主管农业的区长姚和松是该项目的市、区负责人,原明山区土地局局长唐福春、原明山区副区长赵广金、原高台子乡乡长唐连喜在动迁工作中对农民讲,土地被征收后,13组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并且,依据19871125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对被征地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二)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置。安置不完的,耕地被征用、划拨后,农业人口需要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标准:所剩菜地人均二分以下;水田人均四分以下;旱田人均五分以下。农业劳动力需要招收为工人的标准:所剩菜地人均四分以下;水田人均八分以下;旱田人均一亩以下。安置的对象首先是失去生产条件的农民。” 窑沟口村1组村民符合当时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农转非标准,村民相信政府领导,也相信法律,村民手中的土地承包证也随征地工作收走,但土地被征占后,失地农民未拿到分文补偿,亦未给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失地农民感到被欺骗,开始到原明山区信访办反映诉求,要求补偿、要求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农转非),后经原明山区土地局局长和高台子乡乡长到窑沟口村1-3组召开村民大会,确定由失地农民入股,签字后拨给补偿款,因大多数农民不同意,会议也被迫终止。事后,分四次给窑沟口村拨付了135万元(包含个人房屋及温室动迁费30万元、一组村民自来水动迁费5万元),所剩100万说是建厂安置失地农民就业,但厂未实际经营就下马,随后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即以30万元将厂房设备卖给他人。窑沟口村1-3组村民因沈本高速失地70%,失去了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土地,致使原有生活水平大大降低,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更是难以维持温饱。

三、高台子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山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及本溪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未尊重沈本高速实际征占窑沟口村土地面积的客观事实,意见书只有占地面积、补偿费用的描述,并未提供其描述所依据的客观证据且回避被占地农民等至今未得到分文补偿及安置就业的客观事实,处理问题只在做表面文章,和稀泥、踢皮球,未将问题落到实处,出具的意见起不到答疑解惑的作用,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不能使人信服,毫无说服力。

1、高台子镇政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高台子镇就92年沈本高速征占窑沟口村土地出具了三份书面材料(201178日、201181日、20111018日),前两份描述:征占窑沟口村189.57亩土地,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四次拨付到窑沟口村,92年于17日和8日分两次拨付10万元、40万元;93年于628日和715日分两次拨付5万元、80万元,合计135万元,请注意,沈本高速的《动迁实施方案》出台日期为92630日,(不用被占地农民说,《动迁实施方案》未出台前被征地村就收到了补偿款符合逻辑吗?)

第三份材料描述:征占窑沟口村189.57亩土地,土地补偿……所有款项分四次拨付到窑沟口村帐户, 931710万,9311340万元,出具的是921231日的1314号凭证……(这些描述除时间与前两份材料描述不一外,付款和收款都与时间拧着走,未收到款之前收款凭证已经开出,这是什么逻辑?)

2、明山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复查意见描述:“1经查原明山区土地管理局199212 20日《沈本一级公路征地补偿费承包汇总表》和《安置补助费汇总表》,当时征地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相符。”(实际占地面积多少,被占地农民已于20127月在村干部的参与下进行过实地测量,当时的征地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长大(扩大),以事实为依据是最好的说明。)“2沈本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和补偿资金的使用是符合当时的相关政策。经查,补偿资金使用合理。”(当时的政策确实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不分给个人,但当时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窑沟口村的补偿资金哪一分用于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哪一个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领取过生活补助?补偿资金使用合理的结论从何而来?所兴办的村办企业在哪里?有谁被安置在兴办企业就业?)“3经查1993年窑沟口村财务票据,1993531日,原明山区土地管理局一次性拨付温室青苗补偿费4.343万元。”(且说窑沟口村收到了这笔青苗补偿,依据法律规定,青苗补偿应当补偿给谁?区政府是否查明谁领取了这些青苗费?监督补偿到位是政府机关的职责吗?“到位”在这里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到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而非到窑沟村。)

在明山区政府出具的复查意见书中,前面说沈本高速征地补偿资金共135万,其中土地补偿费91万、安置补助费44万,后面讲补偿款主要用于兴办村办企业、支付村民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其中兴办村办企业投资97万、发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6万、公益事业性支出19万。前面说领取的补偿款包括两部分,后面补偿款的使用包括三部分,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3、本溪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描述了三个问题:①沈本高速占地是由市土地局、市交通局、明山区土地局、高台子镇政府和窑沟口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范围对占用的土地进行实地放线和地类核实,不存在用地面积不符的问题。②征地补偿费给了窑沟口村,不存在拖欠问题。③根据当时的规定,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核查情况给予补偿,并不是所有土地都应该给青苗补偿费。(所有参与者中唯独没有最该有的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被征占土地的土地承包人,这好比是我有一聚宝盆你要,你找一帮你的手下在我不参与的情况下确定这聚宝盆多少钱,然后把钱给了我管家,我去查的时候,告诉我聚宝盆你要了,钱归我管家,我说钱该给我啊,你说按规则(规则你定的)该给你管家,他帮你花这钱;我说这聚宝盆里还装有宝啊,你说宝没看见,要看见了给你,并告诉我这买卖我很划算,你和这帮人很权威、很可信,可笑吗?)

四、同为沈本高速征地,本溪市明山区卧龙乡大峪村将土地补偿费按等级不同每亩8000-12000元、每人安置补助费10400元分到了被征地村民手中。

五、至今窑沟口村村民未拿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亦未对失地农民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

92年征地至今,窑沟口村被征地农民辗转辽宁省各级相关部门,反映沈本高速公路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不公和疑虑,仍然没有答案。当时征地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也几经修改,从当初拿走被征地农民的果子,被征地农民只能靠边看着,到当今拿走被征地农民的果子,扔给被征地农民一啃剩的果核,那也是经历当初被征地的农民羡慕的,毕竟,得到果核种下果核也有一丝新的希望或出路!

尽管各级政府都在为沈本高速征迁窑沟口村土地面积、征地补偿费等情况做着“合法合理”的解释,都不能掩盖这样的事实,征占土地的面积不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扩大,仍然可以实测,实测的被征占面积如果大于高台子镇核实的189.57亩,是不是应该补足土地补偿?被征占土地的承包人至今未拿到分文补偿,所说的补偿资金使用合理到底用在了哪里、青苗费已拨付给了哪个青苗的所有人?同一时间同一地段(本溪段)同一项目征地,邻村按亩按人发放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为何窑沟口村村民未分得分文补偿,政府仍坚持补偿资金使用符合当时的相关政策,资金使用合理?

六、恳请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根据被占地农民的申请公开92年沈本高速征占窑沟口村村民土地的征地批准手续及补偿的相关材料和政府对窑沟口村村民信访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依据材料,并根据当前情况,按实际征占面积补发被征地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窑沟口村村民多年在相关部门信访,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沈本高速征地相关批准手续及补偿材料,接待人员不是拒绝,就是说没有相关手续,沈本高速有没有合法征地用地手续对村民而言至今仍是一本糊涂帐。

窑沟口村因沈本高速占地,耕地面积减少70%,在没有开垦新的耕地、没有改造低产田的情况下,用重新调整承包地的方式给予农民安置,实则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

征占窑沟口村300多亩土地,补偿费村民分文未得,且不说如未占地至今这300多亩耕地能为村民带来多少收益,光近几年农民种田不交税,国家还给粮食直补,仅此被占地农民损失了多少利益,政府应该算得清楚吧。

当年以安置失地农民的名义,在窑沟口村占地10亩建厂房,花费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偿100万元,未实际经营项目即下马,厂房被村委会卖给了个人,失地农民不仅未得到安置,又搭进去10亩耕地,经过这一建一卖,美其名曰安置失地农民,也戴正了补偿资金使用合理的帽子,又巧取了村民10亩耕地!卖厂房设备的钱用在了哪里也不得而知。原来窑沟口村是远近闻名的小康村,经历这样的征迁变成了现在的贫困村。

2004年本溪地区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窑沟口村至2010年才开始,但相关规定又一次让满心期待的村民们掉进了冰窖,只给2008年后被征占耕地的农民办理,92年沈本高速被征占土地的农民不在办理范围。

同样的征地,不同的待遇,让窑沟口村失地农民有了“春风不度玉门关”的感叹的同时,也激起了向不公宣战的斗志,多年坚持不懈的奔走,期待有一天失地农民的境遇撬动坚如磐石的处理、复查、复核,让玉门关内也能沐浴春风,分享法治的进步,在拿走农民的糖果蛋糕切分时,哪怕让农民捡一些碎渣、添一口糖纸!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党和国家的执政方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严治党,从严治官,依法治国,这些执政理念已经成为中共执政共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此已经指明了方向,并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严惩贪污腐败提高到决定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位置。作为一群弱势的百姓,恳请各级政府部门对窑沟口村村民的情况予以关注、并本着有错必改、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沈本高速征迁过程中的违法不公依法督办查处,诚恳请求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为民办实事,拿出真心诚意把实事落到实处,而不是舞文弄墨,一纸表面文章,就叫处理、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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