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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须知:未批先征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2015-11-27|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吴某系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村民,在砀山县县委西侧(东升路北段)承包的土地上种植黄瓜和大豆并有大棚支架。2014年5月,砀山县人民政府在未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情况下,组织对砀城镇东升北路及西侧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在为与吴某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前提下,2014年8月21日,包括吴某在内的八位村民所经营土地上的附着物被砀山县人民政府所成立的砀山县2013-1号地项目指挥部强行清除。2015年5月14日,相关部门以吴某的姓名办理银行账户并存入相关补偿款。但是,吴某认为,砀山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情形,并且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其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另在行政强制时并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砀山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吴某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三、律师说法 中国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春兰律师认为:土地征收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本案中,砀山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未给予被征收农民补偿就强行拆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砀山县人民政府补办了相关征地审批手续,并以吴某的姓名设立账户存入补偿款,但其并不能作为实施征收行为和强制执行行为合法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实施征收,属超越职权,征收行为显然违法。同时,砀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征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超越职权。吴某等人不因征地是政府行为而产生畏惧心理,在政府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时能够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事后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做法值得被征地农民学习。(案例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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