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兵律师
王兵律师
重庆-重庆
合伙人律师

《民法典》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2020-08-04|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2010年以来,王某以其本人为户名,在如东县某银行共存款六笔,本金累计100000元。王某将上述存单均交由原告李某保存。

2019年下半年,原、被告关系发生隔阂,并逐渐分居生活。现原告李某体弱多病,患有严重腿疾,须手术治疗,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李某要求王某将存款取出,用于治疗其身体疾病,但遭拒绝。后王某凭其本人身份证件至上述银行将大部分存款挂失并支取,其名下仅剩10000元尚未支取。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原、被告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置权利。被告擅自以挂失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存款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分割共同存款于法有据,于理不悖,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共同存款分割款项40000元。

三、《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四、律师解读

《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履行。

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来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这是为了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尤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应当承担共同的抚养、扶养、赡养等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使得分割共有财产成为必要。以上述案例来看,原告治疗需大额医疗费,而被告违反夫妻应相互互助的义务,将资金转移,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属于“确有必要”的例外情况,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