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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解析——《民法典》解读高空抛物责任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0-09-13|人阅读

民法典的审议通过是一件不可忽视的大事,大到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其中,有关“高空坠物”方面的内容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以往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之前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对于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

目前,新颁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掷物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可以追偿”的条款,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预防义务,公安等机关应当承担调查义务等。

“高空抛物”责任认定一直备受争议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直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了十年,高空掷物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被提起,相关方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就法律依据而言,先前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如果从建筑物上投掷或从建筑物上掉落的物体对他人造成损害,并且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除了能够证明他不是侵权人之外,还应当赔偿侵权人"。

然而,从审判实践来看,处理高空坠物案件的难度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失,也无任何行为,但已被判承担责任。因此,许多意识到自己无辜的被告非常抗拒判决,不会主动执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侵权责任法》,对《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原第87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民法典》第1254条对原第《侵权责任法》条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了高空掷物损害赔偿责任规则。

而从条款来看,民法典第1254条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向建筑物内投掷物体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的违法行为,法律应予以严格制止,《民法典》开始时,禁止从建筑物上投掷物体,这是对建筑物抛物线损坏责任的基本规定。居民向建筑物外扔东西不仅不道德,而且违反了法律义务,这给了每个人一个明确的警告和要求。

预计新的复苏规则将打破“连坐”的局面。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条例中的“侵权人”是投掷物品的人或物品掉落的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强调建筑物内投掷物体或坠落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责任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在《民法典》中,"如果调查后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侵权人应由可能伤害他的建筑物的使用者赔偿,除非他能证明他不是侵权人"。内容仍是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规则,但适用范围相对狭窄。根据条款和条件,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高空掷物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增加了“建筑物的使用者在受到损害后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的内容。这是一个新的规则,它完全消除了“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的赔偿”这一不正常的利益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补偿只是提前支付,最终享有追偿权,而不是“坐在一起”的责任。

物管机构有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须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1254条还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一般是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若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是其具有过失,承担责任理所当然。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1254条要求,“发生高空坠物,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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