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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玲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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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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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申请书

公司清算2010-09-08|人阅读

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 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XX,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系XX自然人股东。

案由:申请公司清算

请求事项: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XX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5年7月20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XX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告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40%;第三人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60%,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07年公司因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09年3月5日,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章程第34、35条及《公司法》第181、184条规定,该种情形下,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然第三人置原告多次催促于不理,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 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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