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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玲萍律师
吴玲萍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劳动纠纷调解书

其他2010-09-09|人阅读

调解协议

甲方:XX

公司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XX,女,住所地:XX,身份证号:XX

乙方于2008年进入甲方单位工作,系甲方合同制雇员,并入住甲方员工宿舍。2010年6月17日晚23时(此时乙方已下班)乙方上厕所时在厕所不慎跌到,至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治,乙方系右股骨颈骨折,至2010年7月8日,乙方返回户籍所在地怀宁县中医骨伤医医院高河院区治疗,并修养。

由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并未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双方就此意外事件产生后导致的纠纷进行了协商解决,现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甲方应支付乙方因此次意外事件受伤治疗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截至协议签订当日,双方一致认定医疗费用为15800元,其中甲方已于治疗期间支付10000元,其余5800元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

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乙方进入甲方工作满一年,因此有最少三个月的治疗期(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9月16日),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支付乙方医疗期内最低工资的80%,共计2640元;

三,医疗期结束后甲方要求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1100元作为经济补偿,乙方同意接受。

此调解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共计9540元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支付后双方此纠纷就此解决,乙方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甲方再支付其他费用。

如有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双方都有权利重新就此纠纷请求劳动仲裁。

甲方: 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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