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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用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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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
主办律师

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离婚2009-09-05|人阅读

原 告:秦**,男,19611215日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华中科技大学西二区****。联系电话:8755****(宅),6298****(小灵通)被 告:柳泽花,女,19621219日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华中科技大学西二区87-601。联系电话:87**392(宅) 法定代理人:柳**被起诉人父亲,70岁,文盲,现住浠水县竹瓦镇翠支潭村一组,联系电话:0713-47**93(柳春花转),邮编:436211 诉讼请求: 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 女儿由原告抚养; 4、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61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818日)。被告于20036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 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 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现在的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00.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 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03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递交诉状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签名) 起诉的日期:20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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