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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职后还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
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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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许某于2014年在福建某某公司入职,在这期间,福建某某公司未与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一年后许某辞职了,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福建某某公司:1、支付许某自其入职后第二个月起至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支付许某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许某与福建某某公司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福建某某公司也未为许某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故许某提出要求福建某某公司支付自其入职后第二个月起至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本案后经协商,福建某某公司已将相应的款项支付个许某。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即使劳动者是主动离职的,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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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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