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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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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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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争议答辩状

其他2010-10-09|人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遵义县世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县三岔镇寒婆岭。注册号:520321000109075

法定代表人:王大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领,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李德平,男,1961321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毛石镇中坝村凤凰组。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当前置仲裁程序,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请求依法驳回起诉。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被答辩人的起诉,本不该受理,现错误受理后,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经遵义中院终审判决成立,但也已于2009522日合法解除。

2008125,答辩人以(200817号文件《关于加强矿山部协调的通知》对被答辩人进行管理,要求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处报到上班,可被答辩人一直未报到上班,并且被答辩人李德平于2009520破坏答辩人矿洞的生产,被遵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答辩人于2009522以(200916号文件《关于对李德平破坏生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及恶劣影响的处理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了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要求劳动报酬及其赔偿金。

2008125,答辩人发文件对被答辩人进行管理,要求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处报到上班,每月不低于15天,可被答辩人一直未报到上班,答辩人才于20092月起停发被答辩人工资,此后,至2009522解除其劳动关系时止,被答辩人仍一直未到答辩人处报到上班,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到至今的这段时间,被答辩人是一无劳动关系,二无实际劳动。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劳动才有报酬,未参加劳动的,只有法定休假日才可以要求报酬,因此,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要求劳动报酬,更无权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

四、被答辩人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答辩人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应当按照该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可答辩人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解除了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答辩人解除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是合法解除,而不是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答辩人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此致

遵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遵义县世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领

OO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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