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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绪文律师
陈绪文律师
湖北-十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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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

债权债务2011-04-07|人阅读

借条没有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

  【案情回放】

  200593日李某因筹建公司向朋友高某以个人名义借款20万元,并于当天立下借条一份交给高某,三年后高某因急需资金,向李某提出还款要求。李某称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没有办法偿还借款。该事又过了半年,李某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于是高某再次要求李某还款,而此时李某声称自己没钱还,也不承认高某半年前曾要求其还款的事实,而且还说欠你的钱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就算你去法院告我也没有用。无奈的高某聘请了律师,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20万元借款。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高某偿还20万元借款。

  

  【争议焦点】

  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为,该未写还款日期的借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高某认为该笔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还款,出借人在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能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只有在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李某认为该笔借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适用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而本案也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院庭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出借20万借款虽长达三年半之久,但是其与李某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高某出借钱款后,在没有要求李某履行前,并不会知道其合法权益是否会受到侵害,高某的诉讼时效应当从高某要求还款之日起起算,故该笔借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提醒】

  中国有句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不讲诚信,他们总会寻找各种借口逃避债务,其就利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企图逃避债务,这其中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这里的意思是说: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但人民法院保护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权利人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保护,超过该期间后,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所以要对诉讼时效的长短及起算时间多加注意,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起算时间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害时起,同时诉讼时效还可以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以免超过诉讼时效,使自己的利益无法实现,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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