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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荣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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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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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有区别吗

医疗事故2022-05-09|人阅读

  在出现有需要治病的时候,对于患者来说,也是会选择一家好的医院进行手术的,这个时候对于医生来说,也是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的,那么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有区别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有区别吗

  (一)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

  (三)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五)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二、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典》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哪个赔偿对受害者更好。

  如果是经过法院委托的司法过错鉴定,鉴定机构收集到应当是经过法院质证、认可的证据。

  若是没有提交到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是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可经法院提交到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有区别吗的相关知识,在出现有医疗事故的时候,是需要查看相关的监控来确定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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