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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丽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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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其他2011-09-22|人阅读

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公房承租权转让的案例,由于公房的特殊性质和承租人变更条件收政策影响较大,给合同双方通过司法维权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自由转租和买卖公房使用权,而现在各省市都出台了管理办法,表明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有偿转让公房的承租权。笔者认为,界定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要从根本上厘清一个问题。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房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属用益物权、从其法律特征上看,是允许转让的。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自由转租和买卖公房使用权,但是《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从法律的位阶上来看,《城市共有房屋管理规定》并不属于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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