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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智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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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2012-07-01|人阅读
离婚时,无过错方咋请求损害赔偿?
  湖南蒋女士来电咨询:我和我丈夫结婚8年了,感情一般。前一段时间,我偶然翻看我丈夫的手机短信,发现他和一个女的关系暧昧。经过盘问,我丈夫承认和这个女人是情人关系。我决定和我丈夫离婚。我听说像这种情况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请问,我国法律对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要求赔偿的程序是什ô?韩智刚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前提,如果û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四)请求人无过错。要求损害赔偿的具体程序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δ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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