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田霖律师
田霖律师
天津-天津
合伙人律师

他依法为“坏人”辩护

刑事辩护2011-11-17|人阅读

田霖说,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讲,通过公诉方的有力指控和辩护律师的有力辩护,使事实更加透彻,做到罚当其罪,能更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

他依法为“坏人”辩护

田霖,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天津市律协刑委会秘书长。执业以来,接办了大量刑事案件,为许多最终被判有罪的人进行了积极有效的辩护。有人曾经问田霖,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能产生什么作用?田霖说,公诉人说一面、辩护人说一面,呈现给法官的就是完整的,这就是刑辩律师的作用。另外,他认为自由和生命是无价的,辩护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争取自由,挽救当事人的生命,是一份沉重的责任。即使再穷凶极恶的人,戴上手铐的一刹那也是最无助的:不能和外界联络,不能和亲人见面,他们合法权利的维护只能通过律师的工作来实现。充分保护“坏人”的合法权利,更能体现法治建设的进步。

坚持进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田霖1992年参加工作,被分配到天津市畜牧局,搞动物产品检疫检验。田霖学习的是法律专业,所以1993年6月底,看到报纸上登出律师资格考试的公告,就立即报了名。考试在同年10月举行,只有三个月复习准备时间。为了提高复习效率,田霖便住到了单位,白天上班,晚上复习功课。他把电炉子搬到办公室,在那里起火做晚饭,每晚念书直到凌晨,然后躺一会儿就上班了。有时晚上实在困得不行,倒在折叠床上先睡一会儿,然后再起床念到上班。当年,田霖一次便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

田霖于1994年在津茂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他刑事案件代理得比较多跟那段兼职经历有很大关系。那时适用的还是老刑诉法,开庭前7天才允许被告人家属聘请律师。这类刑诉案件周期短,适合兼职的特点。那时田霖刚出道,经常由法院指定为未成年人和聋哑被告人辩护,一个案子法院给250元钱报酬。虽然钱不多,但田霖很认真。因为刑事案件时间紧,再加上又是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与聋哑人交流比较困难,一般的代理律师都不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但是田霖不这样做,只要有一点可能他都要去见被告人。由于带手语翻译进看守所比较困难,他就用手写的方式与聋哑被告人交流。之所以坚持这样做,是因为案卷里记载的都是“死东西”,为了能够有效地为被告人辩护,就一定要掌握鲜活的材料,听听被告人对案子的陈述和对证据的意见。

证人并没有目击假币交易

1995年7月,田霖代理一起倒卖假币案件。此案的被告人因生意亏本开始从事倒卖假币活动,一审以倒卖假币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由田霖代理。在翻阅案卷时田霖看到一份证人肖某的证言,说他进入某酒店一房间时,看到被告人和另一人在房间内;之后另一人离开房间,被告人则拿着手包进了卫生间,随后听到里面有数钱的声音。关于这次交易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曾有一次供认,但在后面的笔录中全部推翻了。然而一审中,依据那份证人证言,法院认定被告人此次贩卖了1万元左右的假币,收了3000多元真币。

田霖去见被告人,问被告人这起买卖到底有没有,被告人说真没有。又问他为什么曾做过有罪供述,回答说迫于侦讯人员的压力。田霖于是问他:“你在一审法庭上否认了这件事,二审中你是否还坚持?”被告人说坚持。田霖就此做了个笔录,决定为这笔交易进行无罪辩护。在无罪辩护中,无罪可能是整体无罪,也可能是部分无罪,这个案子田霖就按部分无罪辩护。

田霖在开庭时提出,一、证人证言只是一个间接证据,无法证实证人听到的是不是数钱的声音;二、即使是数钱的声音,是不是犯罪所得?三、即使是犯罪所得,怎么确定就是3000元?这三个问题一提,公诉人就意识到证据有问题了,没怎么辩论。结果法院减掉了对这1万元违法交易的认定,刑期由5年改为3年6个月。

那年田霖25岁,执业仅一年。这起案件让田霖受到了鼓励,觉得自己办刑事案还行。

改变辩护思路死刑变死缓

2007年4月10日下午,本市青年林梅从深圳坐飞机回天津,随身带着650克冰毒。当晚,有人给她打电话,欲购150克冰毒。对方很快来到楼下,在车里与林梅的男友进行了冰毒交易。22时,警察接群众举报,来到林梅租住的房屋内搜查,发现了冰毒、海洛因、麻古等若干毒品。经一审法院审理,林梅因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领到一审判决后第二天,林梅的妈妈找到田霖,请他代理上诉。田霖得知,林梅当时26岁,单亲家庭长大,很小就走入社会。了解一审判决和审理情况后,田霖告诉林梅的母亲,如果二审找他做辩护,他必须改变辩护思路,得到同意后,田霖开始认真进行准备。一审的辩护人是个常做刑事案件的老律师,一审辩护时始终强调买卖毒品有案外人“引诱”的情节,而按照法律,被“引诱”者可以从轻处罚,至少能免于一死。一审中,控辩双方就这一问题僵持不下。最终,所谓案外人引诱无法证实。

田霖把整个案卷全部复印下来,一连看了四五个晚上,终于有了发现:第一、在4月10日23时到次日凌晨4时的笔录中,林梅供认将150克毒品卖给了一个人。第二、4月11日9时,林梅被刑事拘留。第三、买毒品人在4月14日14:30才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二审开庭时,田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公安机关在4月10日22时根据举报搜查林梅住宅时,是不知道林梅有出售毒品行为的。公安机关应该是在审讯林梅时首次知道林梅有出售毒品的行为。4月14日传唤买毒品人则是依据林梅的供述,而供述又是在她被刑事拘留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判决林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皮质骨折构不成轻伤

田霖对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倾注了极大精力。每一起案件都要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查证等数个程序,然后制定详细的辩护预案。除了坚持会见被告人外,他更重视查证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查证工作既要有不怕辛苦的精神,还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打官司特别是刑事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打证据和法律规定。

在另一个案子中,当事人张海是某钢厂的职工,与厂领导有矛盾。当年8月10日9时,张海和哥哥从南开区白堤路出来左转上中环线,后又到气象台路,与其单位某钢厂的汽车相遇。哥哥把车停了,某钢厂的车也停了,双方发生口角,还动起手来。冲突中,对方一人的右手掌骨被打伤。伤情诊断为右第三掌故桡侧皮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案子诉到法院,张海作为被告人,请田霖代理辩护。田霖接下此案后,其辩护思路为两个:一、鉴定轻伤的结论是否准确。二、到底被告打没打人。

田霖经过查阅人体轻伤认定标准规定得知,掌骨完全性骨折才能认定轻伤。但被害人伤情为皮质骨折,皮质骨折没有形成通透线,只是有裂缝,所以,被害人伤情构不成轻伤。

关于认定被告人是否打过被害人的事实,被害人说张海先下的车,而被害人同车人却说是张海的哥哥先下来的。还有,一名过路的骑车人提供证言称,他一边骑车一边看到打人过程,其中被告人张海打了被害人达五六分钟。田霖指出该证言存在问题,因为证人是一边骑车一边看,五六分钟应该已骑出很远,怎么能够看得清楚?由于田霖成功的辩护,被告人最后被判缓刑。

被告人行为中有善意

田霖说,辩护律师做刑事辩护,要考虑三个问题:一、给谁辩;二、辩给谁听;三、辩护效果。首先要明确是辩给法官和公诉人听,不是给当事人和家属听。如果不能引起对方共鸣,不能形成辩论,法官只听你一方的,效果未必好。因为法庭上只有辩护人的滔滔不绝,哪怕再有力也只是一面之词。

2009年田霖为一名被指控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辩护,此人曾因抢劫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7年后出狱。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被害人因欠赌债不还,被告人开车将他劫持走,折磨了一夜,将被害人打得伤痕累累。看到他伤情太重,被告人就把他拉到体北附近一家宾馆,让他赶紧去治伤,然后还钱。随后,被告人让一名小弟把被害人送到环湖医院急诊室,并嘱咐小弟“到医院看见大夫就把人一放,赶紧走”,小弟照做。后经医院检查,被害人血压高压50,低压为0,如果不及时送到,人就没命了。

这一次,田霖在庭上主要用论理的方法辩护。他说,第一、被告人有主动救助的情形。二、产生很好效果,挽救了被害人生命。因为宾馆对面就是肿瘤医院,他们却没有把被害人送去那里,而是绕远送去环湖医院,因为那里是专科医院,可以及时有效地治疗伤情。最后被告人被判刑5年半,他是累犯,这样的结果已经很好了。

学校的责任在门玻璃太薄

一位戏剧学家曾说过,“只有小角色,没有小演员”。多年的执业,田霖坚持一个理念:只有小标的,没有小案件。这个理念来源于他办的一起民事案。

那年,红桥区某小学内,一名11岁的四年级学生课间与班里另一名同学追跑打逗。楼道里有一扇玻璃门,前边的学生过去后,用胳膊顶住门,不让后边的同学过来。后边的同学就用身子撞门,结果玻璃被撞破,导致前边学生颈部被划破。医院缝合伤口后,孩子依然疼痛难忍,折腾一夜睡不着觉,第二天一早家长又带他去医院拍片,才发现其左肺部有异物,后来经儿童医院实行开胸术,从左肺里取出了长20毫米、宽5毫米、厚3毫米的棍状玻璃碴。分析是这块玻璃碴扎破了孩子的血管,随血液循环进入了肺部。经过13天住院治疗,孩子痊愈了,一共花了1万多元医疗费。对方孩子家长垫付6000多元,剩下的钱就不出了,并提出学校也有责任。

受伤孩子的家长找到田霖代理此案。田霖接案后来到那名孩子家,看那块取出的玻璃碴,又去儿童医院调取病历。然后就一直思考,要认定学校有责任该从哪儿突破。整整一个星期,没事他就漫无目的地翻卷,一次翻卷时一个念头如流星般一闪:玻璃碴的尺寸证明事故门的玻璃厚度是3毫米,这个厚度合适吗?田霖于是给一位做建设工程给排水设计的同学打电话,让他帮忙查一下建筑规范里有没有关于玻璃门窗的设计规范标准。后来在同学的帮助下查到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标准。之后,田霖给受伤孩子父母打电话,让他们抽空去学校一趟,一个人用卷尺测量玻璃大小,另一人拍下照片。

两天后,家长把照片交给田霖,田霖一对照规范,发现学校这扇门应当安装大于或等于5毫米厚的玻璃,实际的3毫米厚度不符合建筑规范。这一下,突破点有了,于是开始起诉。这个案子标的额不到8000元,起诉的是学校和对方孩子家长。开庭时,校方称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教学楼也不是自己盖的,所以学校没有责任。田霖拿出照片问校方这是不是学校的门,尺寸对吗?他们说对。田霖就拿出了建筑规范,并且在法庭上展示了玻璃碴实物。指出由于教学楼内门上安装了不符合规范的玻璃,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最后,法院判决学校和对方家长各承担40%,受伤者一方承担20%。这个案子最后各方都很满意,学校也服判,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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