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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旵明律师
陈旵明律师
安徽-池州
主办律师

胡**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01-25|人阅读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亲属张**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胡**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并且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为履行辩护职责,现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首先,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201284日被抓获时所取获的毒品冰毒197.1克、麻古50粒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证据不足、同时也显失公平和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理由有三:

1,同样是持有毒品,对于那些纯粹以贩卖为目的,只是自己不吸食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在没有查明其交易对象和交易下线时,司法实践中对其所持有的毒品按照轻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性和处罚。而对于像被告人这种重度的吸毒者,并且主观上不以贩卖为目的的罪犯,却以重罪“贩卖毒品罪”对其进行定性和处罚,这种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2,贩卖毒品: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对于本案被告人虽然201284其非法携带或者说持有毒品数量巨大,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贩卖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其没有交易对象和交易下线,在今天法庭上其供述该批毒品主要是供自己吸食的。基于上述客观事实,依法将其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更为合理。如果将其定性为贩卖毒品,是主观定罪,同时也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3,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本次犯罪是贩卖毒品罪所依靠的证据基础尚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我们主张对被告人处罚应本着“罪疑惟轻的原则”来进行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来追究这次犯罪的刑事责任更为贴切,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二,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分别贩卖给章*、朱*和田*的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此处的“贩卖”应与司法实践中的“贩卖”或者是媒体所报道的“贩卖”有所区别,理由是本案被告人贩卖的对象是曾经在一起吸毒的“瘾君子”,出于朋友“瘾君子”的请求(公安卷第19页被告人的供述材料:把自己吸的给点朱*),才“忍痛割爱”将供自己吸食的微量毒品善意的转让给他人,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应严格地与社会上那些纯粹以追求暴利为目的、专事贩卖毒品的毒贩子区分开来。同时被告人所涉嫌贩卖的毒品数量极其微量,贩卖给上述三人的毒品合计才1点多克,而且贩卖的对象特定(“瘾君子”),被告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比纯粹以贩卖为目的的毒贩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

三,被告人归案后直至今天的法庭审理都积极认罪、悔罪,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被告人对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案件事实没有半点异议。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这种认罪、悔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并因此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危害了家庭,使今后家人的生活将遭受他人非议,家人的精神将遭受着痛苦。我们对被告人这种蛇毒如命的“瘾君子”不要嗤之以鼻,我们要用法律来追究的同时也能够体现人情关爱的一面,能够综合分析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采纳。

辩护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陈旵明律师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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