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旵明律师
陈旵明律师
安徽-池州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模板承包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2011-01-27|人阅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钱**,男,1948年10月生,汉族,项目经理,住池州市贵池区建设中路。

上诉人:吴**,女,1963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吴**,男,1966年7月生,汉族,木工,住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模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0)贵民一初字第066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7810元。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模板承包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是池州市诚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三正房地产公司11、12号楼的施工承包人。上诉人因工程建设需要,2007年12月25日经与从事木工业务的被上诉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了一份《施工协议》,施工协议约定上诉人将承包的模板制作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进行施工,同时双方对承包方式、工程价格和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从上述《施工协议》约定的内容及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来看,本案产生的争议应属建设工程模板承包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错误。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本案被错误的界定为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对上诉人明显不利,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不公。

二,上诉人2009年1月23日按预算面积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只是上诉人惯例作法,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应按工程量实际交付后决算为准,而不应以预算为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预算面积的时间是2009年1月23日,而工程交付后的决算时间是2009年9月23日,按照交付后的决算工程量被上诉人模板制作实际面积是5475.673平方米,比双方预算面积(5557平方米)少了81.327平方米,这样上诉人按预算出具的欠条款就比决算工程款多出3090.426元,该款项上诉人当然有权扣除。

三,被上诉人交付的模板制作工程质量瑕疵,基于此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应当赔偿。

被上诉人承包制作的模板工程交付后,因出现质量问题。2009年10月13日和2009年11月13日经与住户协商,共赔偿住户8100元作为修复费用,按照施工协议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合法有效,但仍然认定双方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这一认定有悖事实。上诉人按照惯例预算并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不能作为最后工程款的决算依据,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应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有无瑕疵的事实来综合衡定。本案中实际交付的工程量比欠条预算工程量短少,该短少部分的工程款和因被上诉人交付的工程质量瑕疵赔偿款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审理,判决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年8月27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陈旵明律师
您可以咨询陈旵明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