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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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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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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裸条借贷”的回应胡说八道

其他2016-06-20|人阅读

“裸条借贷”。不清楚是怎么回事的,去网上补课。

韩宁律师认为:这种借贷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大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于各种原因,以裸照取得贷款,如果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被乘人之危,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使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显违背了社会大众的基本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既然是无效的借贷行为,一切关于违约的约定,就是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违约惩罚是公开其裸照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出借公司标榜互联网金融,纯属无耻之举!!

大学生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借款,必须返还,除此之外,无需承担其它任何违法的违约责任。大学生的法律基础都是厨师教的吗?

可笑的是,发改委在回应记者提问时,居然上纲上线至惩戒失信行为的高度。发改委的法律常识估计也是厨师教的。对于本来就违法的行为,何来失信的结论?莫非,发改委认为对于答应绑匪的赎金不能按时支付,也是失信行为?发改委真是江湖老大啊!公正的很!

韩宁律师认为:大学生应当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这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于那些网贷公司,公然出售大学生裸照的行为,应当坚决果断的向公安部报案,之所以建议向公安部报案,估计一般的基层派出所都认为借贷公司是合法的,不会保护你。对于涉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行为,应当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予以坚决打击!

韩宁律师也建议:大学生啊,要有基本的底线,不管你们身处何种困境,出卖自己的裸照或以裸照作为担保获取暂时的经济利益,你们和流落街头的失足妇女咫尺之遥。保重吧。祖国的未来靠你们。你们不能这样!没有权利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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