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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中律师
姜建中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付小兵杀人碎尸、毁尸(煮尸)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09-27|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付小兵之兄付兵四的委托并经付小兵本人同意,出庭担任被告人付小兵的辩护人。首先,我对被害人吴某某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同时对其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和诚挚的问候。下面我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如下辩护:

一、本起命案是由家庭矛盾引发的。

1、被告人付小兵与被害人吴某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至201068日双方离婚时俩人已共同生活了近17年。离婚以后,他们没有分开仍然居住在一起;离婚以后,他们的婚纱照片仍然悬挂于他们的卧室之中(见侦查二卷37页照片);离婚以后,他们没有分床仍和离婚前一样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离婚以后,他们仍和离婚前一样相互承担对方亲友的人情往来。所以,付小兵、吴某某虽然离婚了,但他们和自己的二个儿子一起共同生活仍然是一个家庭。

2、命案是由于被害人生活的不检点致使家庭矛盾激化,进而导致被告人失去理智一时冲动所引发的。

二、起诉书陈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略有出入。

1、案发当晚付小兵、吴某某因为邹某与吴有暧昧关系争执时,被害人吴某某从手上取下一个金手镯在被告人付小兵面前”(炫耀)说是邹某送给她的(见侦查二卷67页首钸照片;侦查一卷48页邹普选的陈述),邹某还给了她钱(见侦查一卷66页吴某某对邹某的借条复印件及47页邹某关于借条复印件的陈述),并嘲笑被告人不会赚钱这个情节起诉书没有准确体现(起诉书没有提金手镯、和借条)。

2、案发当晚付小兵、吴某某因为邹某争执时,吴某某对付小兵说“…我们已经离婚了,也不算给你戴绿帽子,就是偷一百次人也算对的你住。”(见侦查一卷12页)这个情节起诉书没有体现。

3、案发当晚付小兵、吴某某因为邹某争执时,被害人吴某某咬了被告人付小兵的右手拇指一直不松口(约2分钟)这个情节起诉书没有准确体现(起诉书上是咬了一口)。(见公诉机关诉讼卷18页付小兵受伤照片)

4、杀人后约一个半小时才决定毁尸灭迹,杀人和毁尸不是一个连接的过程。起诉书指控杀人后即决定毁尸灭迹与事实不符。

三、本起命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1、被害人生活不检点有重大过错。

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同居期间又与岳阳县荣家湾中心市场的邹某保持暧昧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正常的伦理道德具有重大过错。

2、案发当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案发当晚付、吴俩人因邹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起意杀被害人之前,付小兵的行为并无不当,他先是规劝吴某某离开邹某,后又对吴某某讲用了人家指邹某)多少钱就退给人家,拿了别人的东西就还给他。而被害人却对被告人讲:“我们已经离婚了,也不算给你戴绿帽子,就是偷一百次人也算对的你住。并从手上取下一个金手镯在被告人面前“晃”(炫耀说是邹某给她买的,邹某还给了她钱,同时嘲笑被告人不会赚钱。当付小兵讲气话“他会赚钱你就到他那里去了”时,被害人先是用小剪刀把被告人左手指划破皮,(见公诉机关诉讼卷18页付小兵受伤照片)进而又咬被告人的右手拇指不松口(2分钟左右)。被害人案发当晚的这些语言刺激和暴力刺激强度极大,是被告人起意杀人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犯罪心理形成的直接原因。

四、被告人是典型的激情犯罪,相对于预谋犯罪主观恶性小。

1、被告人平常对被害人疼爱有加(见侦查一卷35页对被害人之子付某某的询问笔录)。

2、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要杀害被害人的任何预谋,相反被告人一直在规劝被害人与邹某分手,一直在想与被害人一起好好生活。

3、被告人杀人动机是在瞬间形成的,没有预谋。被告人在被害人的语言和暴力双重刺激下,瞬间失去理智,最终酿成悲剧。

4、被告人的杀人工具是被害人围在脖子上的围巾,是在极端愤怒的情况下瞬间选定的,没有预先准备。

五、被告人的杀人手段并非特别残忍。

被告人杀人后的毁尸灭迹手段确实令人发指,这也是本案引起社会关注的直接原因。但我要说明的是令人发指的是毁尸行为而不是杀人行为,两者是有区别的。毁尸是在被害人死亡一个半小时后进行的,毁尸与杀人不能划等号,被告人是在暴怒之下失去理智用围巾勒死被害人的,其杀人手段并非特别残忍。

六、被告人犯罪后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前后口供一致。

七、被告人平常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小,否则岳阳县鹿角镇忠信村、城关镇兴荣村全体村民以及城关镇一致富街全体商户不会出面向法官求情要求对被告人网开一面从轻处罚。(见侦查一卷9398页请愿书)

八、被告人已取得了被害人儿子的谅解。

被害人儿子付某某今天已向法官递交了求情书,强烈请求法官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强烈请求法官给他们兄弟二人今后能有再见到爸爸的机会,强烈请求法官给他们兄弟二人在今后的生活中能有一个念想、能有一丝精神上的寄托。(见付某某的“跪求我爸爸一命”的求情书)

九、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愿意继续积极赔偿。被告人哥哥付兵四已代被告人先行赔偿了8.3万元。(见被害人吴某某娘家岳阳县鹿角镇兴无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十、被告人有二个孩子,一个刚成年,另一个仅有六岁(目前尚不知家中变故),其情可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17条指出“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本案被告人的罪行虽严重的但不是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投案自首后能如实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意见》22条指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是由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故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

《意见》23条指出“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的哥哥付小兵已代被告人向被害人亲属先行赔偿了8.3万元,被告人认罪深刻、悔罪诚恳同时本人表示愿意继续积极赔偿;本案案发后,被害人儿子付某某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向本案法官写信求情,请求法官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故辩护人请求法庭把这些情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小兵的犯罪行为够不上死罪,但万一要判处死刑,也请刀下留人,不立即执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它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被告人是因家庭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且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且被告人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请求法庭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万一要判死刑也请刀下留人,不立即执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惩罚犯罪是刑罚的一个基本功能,被告人故意杀人理应受到惩罚。有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处最重的刑罚从肉体上消灭他。辩护人认为从肉体上消灭他并不是最重的惩罚,因为从肉体上消灭被告人是非常简单的事,被告人因此得到的痛苦也是非常短暂的,最后人死了就更谈不上痛苦了,真正痛苦的是他的二个儿子,他们还活着,再次失去亲人的痛苦将伴随他们一生,他们将是长期痛苦者。辩护人认为保留他的肉体让他在失去自由的日子里慢慢忏悔,承受心灵的痛苦良心的折磨将是对被告人最重的惩罚,这种惩罚是长期的,伴随着的痛苦也是长期的。这样的惩罚不论是对害人的亲属还是对被告人的亲属都是可以接受的,这样的惩罚对被告人的二个儿子更是一种心灵的安慰、精神的寄托,这种心灵的安慰、精神的寄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在案发之前,一直是一个守法的诚信的公民,即使关在看守所里他仍惦记家里的水费未付,要求堂兄代为付清;被告人在案发之前,一直是一个勤劳肯干、勤俭节约的人,从开饭店到从事摩的出租,每天是起早贪黑辛勤劳作,全部收入补贴家用,自己从不乱花一分钱;被告人在案发之前,一直是一个有爱心的人,孝敬父、母(包括岳父、岳母),疼爱子女,即使案发当晚因杀人自身难保时,他仍惦记着家中二个孩子的前途,写遗书要求他人悉心照料;被告人在案发之前,一直是一个忍辱负重的人,面对他人的指点,面对他人的嘲笑,对被害人始终如一、不离不弃、疼爱有加,尽一切可能挽回被害人。对于这样的人,难道我们不应该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吗?对于这样的人,难道我们不应该给他一次将来与亲人团聚的机会吗?对于这样的人,难道我们不应该给他一次将来亲自登门向岳父、岳母及亲属下跪谢罪的机会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犯下的罪行虽然严重,但不是极其严重,故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并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辩护人: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姜建中

2011624

注:付小兵一审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付小兵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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