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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律师
刘阳律师
湖南-怀化
主办律师

抢劫罪案例

刑事辩护2010-11-23|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无业人员李某、张某杨某等人打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李某输光了身上的钱,为了扳回本钱,李某以自己的摩托车作抵押向杨某借2000元。杨某同意但要李某在10天内拿2500元赎车。李某拿到钱后继续赌博,所借的钱也全部输光了。赎车期限到后,李某无钱赎回车,又不甘心车被杨某占有,便携带菜刀闯进其家,要求取回摩托车,声称谁敢阻拦就杀谁,并威胁放火烧掉杨某家,杨某家人不敢出声,李某于是将车推出。

二、分析

本案的定性牵涉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理解财产犯罪的法益?二是如何理解作为行为对象的摩托车的性质?

关于财产犯罪的法益,理论上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本权说”。本权说认为财产犯的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本权是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

第二种观点是“占有说”。占有说认为财产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状态。

第三种观点是“综合说”。中间说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所有权等合法权利,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是上述第一种观点,但根据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对即便是赌债之类的非法债务也是予以保护的。在本案当中,作为犯罪对象的摩托车是作为借贷关系的质物,不是作为赌博用的财物即赌注,这种财物本身是合法的。行为人采用暴力的手段将作为合法转移给对方的质物强行取回的场合,应当成立抢劫罪。

刑法之所以保护包括不法原因而形成的占有在内的财产现实占有关系,主要考虑到刑法是维持社会关系的工具或手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保护放高利贷、赌博等非法行为。对此,应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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