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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律师
刘阳律师
湖南-怀化
主办律师

盗 窃 罪

刑事辩护2010-11-29|人阅读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处罚:

1、3年以下;

2、3~10年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有体物和无体物)

行为:违法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罪责: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定罪特点:目的犯、情节犯、数额犯

湖南省数额规定: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5万元以上。

入罪情节:

1、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4、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既遂: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即事实上占有了财物,此外,如果获取的财物极为低廉,不应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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