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处罚:
1、五年以下;
2、五年以上。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村民小组组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罪责:故意,且以不法占有为目的。
定罪特点:
1、目的犯、数额犯;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以本罪论处;
3、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本罪论处
湖南省数额规定: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