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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律师
刘阳律师
湖南-怀化
主办律师

职务侵占罪

刑事辩护2010-12-03|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处罚:

1、五年以下;

2、五年以上。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村民小组组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罪责:故意,且以不法占有为目的。

定罪特点:

1、目的犯、数额犯;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以本罪论处;

3、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本罪论处

湖南省数额规定: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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