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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波律师
唐波律师
湖南-衡阳
主办律师

辩护词(涉黑,涉毒案件)

刑事辩护2016-03-06|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指派唐波律师为其辩护人,经阅卷,庭审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暴力性来讲,暴力性是成立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首要要件。在起诉书中指控的造成 人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轻微伤的情况都跟 没有任何关联。起诉书指控的与暴力犯罪关联比较强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 ,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共 个罪名,共 起, 没有参加任何一起。 在此次被逮捕之前,也从未而其有暴力行为而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

2、从组织严密上讲: 根本不认识 ,也不认识 ,在本案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 人,

仅认识 ,这三位都是以前的同学关系。在 的供述中,从来不认为是

一个圈子的,也从不认为 的小弟,这是在公安机关供述与庭审中都得到确认的情况,也是有关涉黑罪名中,为数很少的公安机关供述与庭审供述一致的情况,请法官慎重考虑。

3、从联系时间上讲, 月之前,都在外地打工,回来才几个月就发生了 专案, 也因该案被逮捕。除此次涉嫌贩毒外,以前从没有因其有暴力行为而被刑事或治安处罚。 在此之前,但无前科劣迹,只因跟三位老同学时常在一起上上网,吃吃饭,就怎么成了组织成员? 在外地的时间,对三位同学的所作所为,并不怎么知情,三位同学以前的所作所为也跟 无关。

4、从证据效力上讲,公诉人出示的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和暴力性的证据,没有一件是跟 有关联的。 按罪刑法定原则,所证明的罪名,必须要有证据支撑,按公诉人在庭审出示的涉黑的证据,没有一件是与 有关,这方面,公诉人在庭审中也是认可的。

5、从客观上判断,对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应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次数以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活动的作用、时间进行判断。 连起诉书指控的直属大哥根本不认识,何谈参加组织活动?何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什么作用?

6、从主观上判断,按起诉书所指控的跟 是一个所谓的组织的其他人,没有一个认可 该圈子成员。组织的概念能存在,必定存在组织内部人员的双向,多向的认可,而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庭审调查中,没有一个指认 是其圈子的成员之一,这种情况,在本案指控的 位涉黑被告人中,只有

公诉人在论证有 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时,依据的就是其暴力性,产生的经济基础,而这一切都与 无关。

综上,从暴力性,组织严密,联系时间,证据效力,客观上,主观上讲, 根本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

二、关于 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辩护。

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 是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起诉书第 页的第( )项的毒品, 本身是吸毒人员,在 在公安机关供述及庭审,均供述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按起诉书指控的具体次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辩护律师认为: 涉嫌贩卖K粉的数量仅为 克。

1、对起诉书的 页( )次,没有 的证言,证据链存在缺陷。

2、对起诉书的 页( )次, 在庭审中认可了此次与 无关。

3、对起诉书的 页( )起 , , , 次,按 对外贩卖的标准,每盎司为 - 克,按刑事诉讼中,对于存疑的情况,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在起诉书的 页指控的被告人 贩卖 克,与事实不符,缺乏具体量化的依据,应以起诉书 页的具体贩卖次数及数额总和为准,总和为 克。

虽有其违法行为,但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

根本不构成的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罪名,请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罪名判处无罪,对 涉嫌贩毒的罪名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 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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