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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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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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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诉讼费缴纳

执行2020-11-16|人阅读

败诉方应当按照判决书规定承担诉讼费用,两种方式,一是向法院缴纳,法院再退还胜诉方预缴的诉讼费;二是直接将应当承担的诉讼费交给胜诉方。第一种方式,浪费了多方的资源,且需要胜诉方主动申请。第二种方式是最节省各方资源的方式。当然,如果败诉方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只能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第一种方式就是唯一选择。

胜诉后诉讼费退还的申请必须由原告或代理人主动并且在判决生效后尽快向法院提出,否则就会被视为“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

相关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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