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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觉明律师
朱觉明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从一元公司看出资、信息申报规范问题

公司法2014-03-05|人阅读

从一元公司看出资、信息申报规范问题

新公司法出台后,一元公司靠谱吗?是否没有了虚假出资罪、抽逃资本罪?皮包公司如何看?

我认为,新公司法出台后,虽然一元公司成为了可能,甚至一元钱可以注册股份公司;也会出现注册资本上亿的公司,但该资本却会在数年甚至十几年到位;皮包公司会满天飞。

是否没有了虚假出资罪、抽逃资本罪?如何防止,我觉得,新公司法改为认缴资本制,就是说注册资本的金额、交纳时间由股东在出资协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增资)中自行约定,国家不予干预(法律对注册资本另有规定除外),因此股东有在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金额投入资本金的义务。股东已经实际投入的资金,如果抽逃的,并且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追究抽逃资金刑事责任。资本一经投入,就不得抽出,除非有法定理由(如减资),否则仍构成刑法规定的抽逃注册资本罪。

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怎么监督注册资金是否到位?

我认为,实际上,在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及法定出资期限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发起人)自行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众一旦发现虚假出资的,可以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公众也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倒逼其提高虚假出资的违法成本。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清算或者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债权方可以以此进行法律救济,以司法个案的方式推动信用诚信建设。  现阶段,注册资本出资情况主要靠公众的监督,故应发挥公众(尤其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工商部门可以通过悬赏举报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以提高违法成本。

企业自行上报的信息,如何确保真实性?

我认为,一方面工商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企业年度公示的情况要提高抽查的力度,如发现不实应及时查处,同时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并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个人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仅要在工商系统内部实现跨地区互联互通,更应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基础信用数据库、税务机关和最高法院的信用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比如违法者在办理相关的登记许可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等业务时,会因此受到限制;一些部门尤其是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设定招标的条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另一方面应发动公众监督甚至悬赏举报。个人认为,政府可以适当放开企业信用调查领域,让正规的调查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开展资信调查工作。市场和政府两手都下手,才能提高各方申报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新公司法出台后,对公司出资、信用等方面出现了新的热点问题,配套措施的完善需要群策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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