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应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矛盾,解决了侵权责任中赔偿项目的统一性,有利于化解不同类型侵权赔偿的差异性。《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规定适用于各类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情形。从法律效力等级看,《侵权责任法》的效力高于《条例》,尽管最高法院出台过《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要求参照《条例》,但该通知一是发出的时间是2003年1月6号,二是只是要求各级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并且在2003年12月26号公布,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36条已经明确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死亡的,损害赔偿项目中应该包括死亡赔偿金。这是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