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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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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纠纷损害中死亡赔偿金的适用〈原创〉

损害赔偿2011-01-02|人阅读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现行司法实践,是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但《条例》对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应否支付死亡赔偿金没有规定,而在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在死亡的情况下,赔偿的项目均包含死亡赔偿金。而《条例》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明显不足,只规定了伤残者的伤残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但对受害程度更严重的死亡却只规定了精神抚慰金,未规定死亡赔偿金。上述规定的差异,导致适用不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受害人或近亲属得到的赔偿数额很大,也往往成为医疗损害纠纷中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的原因。

笔者认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应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矛盾,解决了侵权责任中赔偿项目的统一性,有利于化解不同类型侵权赔偿的差异性。《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规定适用于各类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情形。从法律效力等级看,《侵权责任法》的效力高于《条例》,尽管最高法院出台过《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要求参照《条例》,但该通知一是发出的时间是2003年1月6号,二是只是要求各级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并且在2003年12月26号公布,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36条已经明确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死亡的,损害赔偿项目中应该包括死亡赔偿金。这是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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