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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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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都有哪些的条件呢?

债权债务2020-05-29|人阅读

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社会的现象和法律的现象,在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的前提下,为了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即破产制度。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可撤销的破产欺诈的行为?公司破产的条件又有哪些呢?今日王海英律师就公司破产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破产

现实社会中,一个企业的亏损也并非代表其会丧失信用,债务关系无法维系。概念的混乱造成了实践中往往把“严重亏损”直接理解成为“资不抵债”(以往在对破产制度的宣传上也是如此)。“资不抵债”虽是破产的原因但绝非唯一的、必然的原因。

事实的状态就必须是客观的状况,不应该依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主观认识而做决定;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需要进行确认债务人是否已经是宣告破产,就必须要充分地认识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二、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所谓破产欺诈的行为,是指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的破产无效的行为与可撤销的行为。具有极其恶意欺诈的性质,必须坚决依法进行予以制裁。人民法院可以对此类行为人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构成了犯罪的,依法进行追究相关刑事方面的责任。债务人已知或应知其不能进行清偿到期的债务,仍然是不合理地开支费用,或者挥霍财产的,构成了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方面的责任。

实践中的破产欺诈的行为大多指广义的破产欺诈的行为,是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进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有的欺诈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的程序开始之前,有的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从破产欺诈而实施的主体层面上来看,有些是由破产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进行勾结,或由破产管理人等第三人做出实施的。

三、破产的宣告条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是并非就失去了信用,“企业是一种把土地、资本、劳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起来的组织”(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其资产也并非体现在动产(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特许物权(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可转让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出资成本,显然可以作为出资同样可以在破产的程序中予以其进行清偿。

2、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甚至可能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务”(张广兴《债法总论》)。债务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正在逐渐地增多扩大。各种债的内容不同,清偿标的也不同,“有应交付财物的,有应移转权利的,有应提供劳务的,有应完成工作的。”破产的目的之一就是还债,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破产的程序中,如果债务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不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破产”的相关解读,王海英律师对此作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如果有破产欺诈行为出现的话,不仅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使得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了破坏。具有极其恶意欺诈的性质,必须坚决依法进行予以制裁。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需要进行确认债务人是否已经是宣告破产,就必须要充分地认识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破产的程序中,如果债务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不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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