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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人擅自处分,共有权人欲起诉应如何确定案由?

损害赔偿2013-07-30|人阅读

房产被人擅自处分,共有权人欲起诉应如何确定案由?

当接手一起案件后,如何迅速理出办案思路、准确确定案由,体现了律师的理论功底和认真负责的专业精神。本文将着重探讨本人所代理的一起共有房产被其他共有人擅自出售一案的案由确定问题。

在该起案件中,房产是祖上留下的老屋,按照法律规定,由多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继承人一直未能办理继承过户,之后,被其中一名继承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办理继承过户并将房产已出售给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便已对该房产享有共有物权,而并不以过户为前提条件。又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其他共有人有权提起诉讼。按照深圳地区大多数法院的要求,在向法院申请立案时,必须在民事起诉状上注明本案案由,那么,作为房产共有人之一的权利人该如何确定本案的案由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第二点第6条的规定,“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 “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因此,我们可以先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修正版)中找找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有无具体对应的案由,如果没有,则再在物权纠纷项下找。

又根据该通知第二点第5条的规定,“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四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如此,便能很快确定本案的案由。(后附相关案由规定)

综上,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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