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一、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由子女住所地(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注意事项:
1、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小孩不宜由对方抚养以及己方抚养小孩的有利条件;
2、要注意在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时可一并提出请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主张;
3、注意协商约定探望权的相关问题,以免日后再次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