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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晓蕾律师
楼晓蕾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亡命徒落网始末

其他2011-04-28|人阅读

(连载一)

案点提示:犯罪嫌疑人廖志香、韦美殿因抢劫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本案将于2010年12月10日进行审理。

案件回顾:

廖志香,这两个名字,或许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会被店口的居民记得。

那是一种咬牙切齿的恨。在指认现场的时候,很多居民围了上来,想亲眼看看用刀随手一捅毁掉一个幸福家庭的恶魔长什么样。

怀揣匕首,看上尼桑天籁

3月30日上午7点多,绍兴县华舍街道一个出租房门口经过几个上学的孩子。孩子们看到逼仄的房间内有两个男人在聊天,他们就是37岁的廖志香和38岁的韦美殿。

快8点的时候,廖志香、韦美殿骑上了一辆红色的铃木王摩托,目的地是店口,他们刚才聊天的时候定下的。

摩托车是韦美殿开的。廖志香坐在后面,身上带着一种敲车窗玻璃的专用工具,还有一把匕首。到了铜材市场门口,他们相中了一辆轿车,黑色的尼桑天籁。

廖志香带着专用的工具和一把匕首快速往目标走去。

韦美殿在路对面停着,就等廖志香得手后接应逃跑。

见人追来,一刀捅了过去

这辆尼桑天籁轿车就是店口社区陈先生夫妇的。

他们的铝棒店开在店口铜材市场,就在金一路旁边,是个热闹的地方。

陈先生今年47岁,生意闲的时候,他就爱对着电脑玩几盘“红五”。两个女儿在杭州读书,大女儿读大学,小女儿要中考了,生活美满幸福。

早上起来陈太太身体不舒服,于是丈夫让她躺在车里休息。

9点40分左右,廖志香戴着特制工具的拳头砸在了尼桑轿车的车窗上,把躺在车里的陈太太给惊醒了。

陈太太看到车窗像蜘蛛网一样摇摇欲坠,中间有个直径半厘米左右的洞,宛若被子弹击穿。她惊恐万分,拉开车门直冲店里,对着丈夫喊,车窗被砸了。

当时,陈先生正和堂兄阿强在店里聊天,一听这话,他就冲了出去。

据阿强回忆,等他追出去的时候,弟弟已经倒在地上了,两个人往山那边跑了。他一边喊妻子报警,一边跑到路对面和弟媳扶起弟弟。

这时候,他发现弟弟的左肋骨下面有血,撩起衣服一看,四五厘米宽的伤口,正汩汩地往外冒血。

那时候陈先生还能动,他自己还看了下伤口。

“赶紧送医院!”阿强拦住了到弟弟店里谈生意的一位朋友的面包车。

上车的第一只脚是陈先生自己跨上去的,但是第二只脚却怎么也抬不起来了。

一人被抓,一人仓惶逃命

送往医院后,噩耗很快传来,因伤势过重,陈先生抢救无效身亡。

很快,骑车的韦美殿在当地群众的帮助下被民警抓获了,就在当地长颈山腰的竹林子里。

一开始面对警方的问讯,他并不配合,一副寻死觅活的样子。磨了半天,他才告诉警察自己叫韦美殿,是广西柳州人。“这是第一天来诸暨,我骑着摩托车和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擦,然后打架了。”

他不知道廖志香被抓了没有,只说和他一起的那个叫“韦老师”。他们在山下就分开了,这样容易逃脱。

这时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余利峰和他的队友一行20余人也从城区赶了过来。

很快,刑警就查明,韦美殿于2009年9月曾经居住在绍兴华舍街道小赭村,当时还有另外一名男子和他居住在一起。

余利峰知道,那应该就是逃遁的“韦老师”。

廖志香曾经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无期,他比韦美殿更狡猾,在当地警民的包围圈还没形成的时候就脱身了。

韦美殿被抓的时候,廖志香应该就在一辆开往绍兴的公交车上。到了绍兴市区后,他又转车到了绍兴县钱清镇投靠老乡。他不敢回自己的租住屋,知道肯定会被找到。

出租屋内,搜出身份证

廖志香的猜测没错。

几股警力汇总之后,很快有了一个明确的分工,一部分继续围山追捕,一部分勘察现场,另一部分通过对韦美殿的问讯找到了突破口。

30日下午4点的时候,余利峰他们找到了韦、廖二人的租住屋,查到了“韦老师”的身份证,名叫廖志香。

房东在绍兴县当地一家印刷厂工作,他老婆就是广西人,也姓韦。正是通过这样的关系,韦、廖二人才找到这地方,花了200元的月租,在这10平方米不到的屋内居住。

房东说,这两人是两周前来租房子的,由于是老乡,没有登记身份证。

借来木棒,警察蛰伏一夜

警察开门后,在房间里搜出了四五只手机,匕首和一种敲车窗的专用工具。

韦美殿的床铺底下还有800多元的现金。房屋的角落里,供着一只香炉,插着一束燃尽的香,他们出门之前,一定燃香祈福,希望这次“行动”平安。

余利峰判断廖志香可能会回来,让重案中队的副队长傅章杰他们在出租屋里蹲守。从下午5点到次日凌晨5点多,傅章杰和他的六位同伴在两间充满了脚臭、饭菜腐败臭味的小房间里安静而警觉地蹲守着,直到在钱清抓捕的同事传来捷报。

余利峰说,当时他们只是去调查,没带武器。出租房内搜索的结果告诉他们,廖志香是个危险人物,所以傅章杰他们蹲守时,手上拿着的是从当地居民家借来的木棒。

老乡开门,要抓的人在里面

蹲守的同时,余利峰他们还彻夜在廖志香老乡密集的区域展开拉网式搜索。最后,目标锁定在钱清镇上,那里有个广西柳州外来建设者聚集点。

既不能惊动廖志香,又要翻出他的藏身之所,整整一晚上,余利峰他们都在“嗅”着廖志香的气味。

凌晨近5点,余利峰敲开了一名老乡的门。那名老乡很冷静地站在门口说,你们要找的人就在这里。

廖志香来投靠的时候满身泥污,老乡就知道不对劲,也很令其不安。他让廖志香和自己儿子睡在一起。

但是,这一夜他都没有睡安稳,倒是逃了一天廖志香睡得很沉,警察冲进去,毫不费力地就把他抓住了。

老乡的儿子才14岁,知道自己竟和一个亡命之徒睡了一晚,吓得不轻。

指认现场,嫌犯浑身发抖

30日晚,店口派出所的灯整夜都开着。抓捕成功的消息传来,一片欢呼。

对两个人的审讯持续到31日下午1点。随后,警方带着两人来到事发地点指认现场,廖志香一脸木然,而韦美殿浑身发抖。

听到了消息,成百上千的居民围了过来。陈先生的堂哥阿强看到了带着镣铐的凶手,激动不已,半天才一个“好”字。堂弟被害像恶梦一样让他没法承受,他当天晚上就去了医院挂瓶。

就在韦美殿指认的时候,一名在市场里开店的女子突然叫了起来,说她见过韦美殿。“上个星期,我看到他骑着摩托车在市场里逛来逛去,一定是他,没错。”

陈先生的房东张女士站在围观的人群中,两眼泛着泪花。“早上出门买菜的时候,我孙子还和他打招呼,亲昵地跟他说‘外公再见’,想不到回来就出事了。”她说,陈先生是个很好的人,待人非常友善。

连载二之审理

2010年12月1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志香、韦美殿抢劫案进行审理。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市检刑诉【201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志香、韦美殿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志香、韦美殿及其辩护人楼晓蕾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志香与韦美殿系在广西老家相识。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廖志香从广西赴绍兴与韦美殿碰面。经韦美殿提议,两人合谋用韦美殿提供的工具敲车窗行窃,并为抗拒抓捕所需,两被告人又同去购得一折叠刀,由被告人廖志香随身携带。

2010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志香、韦美殿携带上述工具由韦美殿驾驶摩托车伙同廖志香窜至诸暨市店口镇。经被告人韦美殿踩点,两被告人确定停在诸暨市店口镇金一路71号店面隔壁铜材市场门口的一辆轿车为行窃目标。被告人韦美殿骑着摩托车在附近接应,被告人廖志香则从车尾上前持工具猛力敲打该车驾驶室一侧车窗两下后未果,因害怕被发现,被告人廖志香随即逃离。时坐在车内驾驶室座位休息得陈某立即打开车门跑至71号店面向其丈夫陈某某呼救。被告人韦美殿发现后,即驾车接应廖志香,至金一路67号店面附近,被告人廖志香欲坐上韦美殿的摩托车时,被赶到的陈某某抓住后脖衣领,摩托车随即倒地。被告人韦美殿见被告人廖志香被陈某某从背后抱住无法脱身,即欲拿头盔相助,此时,被告人廖志香持事先准备的折叠刀向陈某某胸部猛刺一刀后挣脱,两被告人遂相继逃离现场。陈某某因被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志香、韦美殿之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廖志香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韦美殿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廖志香、韦美殿赔偿人民币571718.64元。

被告人廖志香、韦美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美殿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韦美殿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韦美殿本意是去盗窃,不应按抢劫致人死亡的从重处罚情节定罪;3、被告人韦美殿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韦美殿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志香与韦美殿系在广西老家相识。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廖志香从广西赴绍兴与韦美殿碰面。经韦美殿提议,两人合谋用韦美殿提供的工具敲车窗行窃,并为抗拒抓捕所需,两被告人又同去购得一折叠刀,由被告人廖志香随身携带。

2010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志香、韦美殿携带上述工具由韦美殿驾驶摩托车伙同廖志香窜至诸暨市店口镇。经被告人韦美殿踩点,两被告人确定停在诸暨市店口镇金一路71号店面隔壁铜材市场门口的一辆轿车为行窃目标。被告人韦美殿骑着摩托车在附近接应,被告人廖志香则从车尾上前持工具猛力敲打该车驾驶室一侧车窗两下后未果,因害怕被发现,被告人廖志香随即逃离。时坐在车内驾驶室座位休息得陈某立即打开车门跑至71号店面向其丈夫陈某某呼救。被告人韦美殿发现后,即驾车接应廖志香,至金一路67号店面附近,被告人廖志香欲坐上韦美殿的摩托车时,被赶到的陈某某抓住后脖衣领,摩托车随即倒地。被告人韦美殿见被告人廖志香被陈某某从背后抱住无法脱身,即欲拿头盔相助,此时,被告人廖志香持事先准备的折叠刀向陈某某胸部猛刺一刀后挣脱,两被告人遂相继逃离现场。陈某某因被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韦美殿在诸暨市店口镇店口社区长颈山上被抓获,次日凌晨,被告人廖志香在绍兴县钱清镇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证人陈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廖志香、韦美殿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被告人廖志香、韦美殿供述。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志香、韦美殿结伙盗窃未遂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廖志香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韦美殿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韦美殿辩护人提出韦美殿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韦美殿在本案中提出盗窃犯意,准备作案工具,并一起去购买刀具,确定盗窃对象等,故韦美殿的辩护人提出韦美殿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均予采纳。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最后合议庭讨论后决定因本案案情重大,故择日宣判。

连载三之判决

2010年12月2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志香、韦美殿抢劫案诸暨市店口镇陈伯涛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桂市中刑执字第782号对被告人廖志香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 被告人廖志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未执行的刑期三年七个月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零二十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 被告人韦美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 被告人廖志香、韦美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1718.64元,由被告人廖志香承担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韦美殿承担121718.64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 作案工具浙DSS036的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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