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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迎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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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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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间应相互扶助,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损害赔偿2015-03-16|人阅读

案情:张某受邀饮酒后行走在马路上被车撞死,其家属在得到相应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又将召集人李先生告上法庭索赔。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单就被告召集张某及其他朋友一起喝酒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李先生作为召集人,并未尽到义务照顾醉酒的吴某,据此酌定他赔偿1万多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共同饮酒后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在张某从出门后并未积极留意、关注其去向,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扶助,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李先生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并非导致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酌定赔偿数额。

分析:先行行为是行为人自身实施的能够导致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作为行为人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来源之一。本案中,被告召集喝酒的行为,既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侵权行为上的因果关系,本身也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行为。故其不具备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但是,李先生在共同饮酒后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在张某从出门后并未积极留意、关注其去向,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扶助,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李先生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并非导致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酌定赔偿数额。

律师建议:亲人朋友同事在一起喝酒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但是注意:一不要劝酒,有些人的体质不适合饮酒,会出现过敏,严重的会猝死;二是一定要把喝多的朋友送到家里面,必须进到房间里;三是喝酒的人一定不要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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