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什么情况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这条规定,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特别提示,这条规定,不以办理结婚仪式为准,而是以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为准。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是,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然已经成立,但是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现在的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水平变得困难了。本条规定的生活困难是指第一种绝对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