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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刈律师
刘刈律师
广东-深圳
主任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一审败诉,力挽狂澜终审获胜

诉讼2011-03-16|人阅读

婚姻家庭纠纷一审败诉,力挽狂澜终审获胜

一、案件背景 有妇之夫李XX与周XX1999年相识并交往,于2001年生下一子李X龙,在双方交往过程中,李XX以购房款、现金等形式向周XX支付了巨额钱款。2004年春李XX与周XX达成协议,将非婚生子李X龙交由给李XX抚养。李XX将李X龙带回家后交给自己的妻子黄XX抚养至今。2009525日李XX死亡。李XX去世后不久,周XX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对李X龙的抚养权,并提交了2004年春与李XX的协议;黄XX在清理李XX遗物时发现了先夫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给周XX的证据,遂委托律师先后提起返还财产(包括钱款、车辆和房产等)的两个诉讼,紧随着周XX却以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至此由李XX婚外情引发的系列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全面爆发。之前的返还财产两个诉讼案两审及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一审均遭法院判决黄XX败诉。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黄XX20105月找到我所律师,经过律师一番细致入微的精准分析,黄XX信心大增,决定委托律师帮忙打赢这场官司,于是律师受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积极应诉。 二、二审胜诉 由于委托人是在二审开庭前三天才到本所办理的委托手续,本所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撤销先前委托代理律师的手续,紧急联系法官进行开庭前阅卷。阅卷后,本所承办律师经综合分析案件,认为周XX系李X龙生母无疑,一审律师提出的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最多只能起到拖延时间作用,对委托人诉讼请求毫无帮助,果断撤回之前前任代理律师代向法院提出的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基于案件性质是抚养权纠纷的事实,本所律师本着有利于张X龙健康成长这一基本原则,结合本案中委托人已抚养李X龙近十年,李X龙也愿意继续跟委托人共同生活的具体案情,通过学校、单位、朋友等各方的取证表明由委托人段某某继续抚养李X龙更有利于小孩教育成长。二审期间本所承办律师不仅提供大量证据佐证,还请求法院当庭征求了被抚养人李X龙的意愿,强调委托人抚养更有利于被抚养人健康成长,同时指出争夺抚养权与李XX的遗产继承显然紧密相关。针对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民法通则》中第16条有关生母监护权的一般规定和《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人\"\"被收养人\"条件的一般规定,本所承办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指出本案为抚养权纠纷,而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如果把委托人和李X龙作为两个独立的个体来看,确实不符合《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人\"\"被收养人\"条件,但是本案委托人和李X龙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委托人与先夫李XX之姻亲,而李XX与李X龙之间的血亲串连形成的事实抚养行为中产生的继母子关系,并且委托人抚养李X龙是经过其生母黄XX书面同意的。本案中委托人抚养李X龙不但不违反《收养法》,恰恰符合《收养法》第14条规定的\"继母经继子的生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的特殊情形。由于本所承办律师据实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艰苦努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在201012月作出撤销一审错误的判决,委托人获得胜诉得以继续抚养养子李X龙。三、本案感悟 作为高素质负责任的专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有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执业精神,更要有勤于分析研究案件材料,善于发现特殊案情并能结合法律创造性运用发挥。唯如此,才有可能力挽狂澜反败为胜,最高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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